律師網
下列財產和消費支出不應視為彩禮:
1、當地沒有支付彩禮的習俗,婚前一方自愿支付對方財產;
2、男女交往期間,一方贈送對方定情信物、信物等財物,以表達感情;
3、男女關系存續期間為維持和發展關系而發生的招待費等恩惠消費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
4、一方及其家庭成員在特定節假日等時間向另一方及其家庭成員送禮、饋贈;
5、籌備、舉行婚禮期間男女雙方招待、招待親友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關于彩禮返還問題
在中國傳統習俗中,孩子的婚姻被視為一生的大事,一般由父母安排。聘禮大部分是父母代為送的,而且大部分是家庭的共同財產。因此,在確定彩禮返還標的時,需要考慮慣例。
實踐中,彩禮的返還一般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男女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一方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返還離婚訴訟期間的彩禮。由于離婚訴訟的主體只能是夫妻,因此在此類訴訟中,不宜將其他實際支付彩禮的人和實際接受彩禮的人作為訴訟當事人,但應將男女雙方作為訴訟當事人。彩禮的權利人和義務人。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不是彩禮實際受贈人為由,拒絕返還彩禮的,可以通知其另行提起訴訟。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提起婚姻契約財產糾紛訴訟,要求返還彩禮的。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婚姻合同當事人將成為訴訟主體。但如上所述,實踐中彩禮的支付者和接受者并不限于婚約雙方。雙方的父母也可能參與其中。這符合通常的做法。因此,如果婚約雙方及其父母以家庭財產支付彩禮,則雙方及其父母的親屬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同樣,如果婚姻合同一方接受彩禮的一方與其父母同住,且彩禮直接交付給該方父母并由其父母或家人實際使用的,則該一方簽訂婚姻合同接受彩禮的人及其父母、親屬也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三、彩禮返還條件及比例
現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未登記結婚、未同居的,彩禮應當返還。但對同居者不作規定。目前,這兩種情況在彩禮返還糾紛中占比較大,亟待規范。
對此,如果雙方結婚并同居,原則上彩禮的目的已經達到,不應退還。但基于目前的國情,并考慮到彩禮作為習俗所承載的社會功能,當彩禮數額較大時,雙方的婚姻期限較短,男方沒有明顯的過錯的,可以酌情適當返還,適當平衡雙方利益。如果支付彩禮的一方有家庭暴力、吸毒、賭博等犯罪行為,一般不會退還。確定是否返還彩禮及返還比例時,應考慮以下因素:同居時間、生育情況、彩禮金額、彩禮用途等。具體分析如下:
1.共同生活的時間。處理彩禮返還糾紛時,應當以相處時間作為確定返還比例的首要考慮因素。彩禮的最終目的是締結婚姻,而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社會關系,而不是簡單地登記結婚作為立即行為。因此,是否同居以及同居時間的長短,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并且具體的回報率有重要的影響。司法實踐中,具體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第項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時,不僅要求雙方均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且還要求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他們沒有住在一起。因為在某些情況下,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不存在夫妻之間的法律關系,但雙方可能已經在當地舉行了婚禮,并且一直住在一起。此時,雙方已具備結婚的實質內容,不按慣例要求返還全部彩禮。實踐??偠灾?,如果雙方沒有同居,無論是否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彩禮原則上都應該退還;若雙方已同居一段時間,則根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比例;雙方共同居住3年以上的,原則上不再退還贈與物。
2.生育狀況。生育是婚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傳統傳宗接代觀念的重要體現。生孩子,一方面給男人帶來一些安慰,另一方面對女人的身心影響也很大。因此,生育狀況應該是是否返還彩禮的重要考慮因素。一般來說,對于已經生過孩子的,彩禮原則上是不應該退還的。
3、彩禮金額。彩禮的目的是建立婚姻,但彩禮并不能保證婚姻長久。當雙方登記結婚并同居后,支付彩禮的目的已經達到,一般不宜作出返還彩禮的判斷。然而,當彩禮數額遠遠超過當地人均收入和家庭經濟承受能力時,彩禮就失去了功能界限,甚至異化為通過婚姻索要財產。但《民法典》明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產。因此,彩禮金額過高的,應當退回。
4、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彩禮返還時考慮彩禮實際使用情況的關鍵是要看彩禮是雙方共同消費,還是受領一方單方使用。聘禮。彩禮用于同居、購買共同財產、婚宴開支等的,返還彩禮時應扣除這部分費用。
男女交往期間互贈禮物是很正常的事情,但由于禮物價值太高,不能直接視為聘禮。實踐中,有些情況不能視為聘禮。那么,哪些捐贈財產不能認定為彩禮呢?相信看完上面的內容,大家就會有所了解了。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