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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起訴主體是誰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起訴主體是誰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1款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因此,刑事訴訟案件的立案和偵查主體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另外,刑事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法條鏈接:《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1、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3、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偵查主體具有特定性
1、偵查權只能由法定的國家偵查機關行使,在我國,享有偵查權的機關有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1項的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由此可見,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偵查主體主要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2、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條,第225條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時,可以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偵查權""對于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分別由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偵查.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固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偵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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