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融資租賃起源于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其最初目的是為企業購買機械設備提供資金。具有直接支持實體經濟的典型特征。后來,隨著融資租賃的金融屬性不斷拓展,逐漸演變為貿易與信用、融資與融資相結合的綜合交易。一方面,擴張的主要方式是從“直接租賃”轉向“售后回租”,其次是租賃對象范圍的擴大。前者將資金從購買新設備中分離出來,后者使租賃對象不再局限于機器設備。有一種從現實轉向虛擬的現象。就本文的主題而言,從目前國內法律規定來看:1、最新《民法典》第735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與出賣人基于承租人選擇出賣人而訂立的合同以及租賃的物品。某人購買租賃財產,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該規定從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角度對融資租賃進行了界定。但從該規定以及民法典有關融資租賃合同的其他規定來看,均未對租賃物的內涵和外延作出規定。2.2014《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中國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辦法沒有對“固定資產”的內涵和外延作出進一步解釋。需要注意的是,“固定資產”是一個會計概念,而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從財務會計的角度來看,其范圍不包括無形資產,但也不排除房地產。3、銀保監會{2021}143號關于下發《金融租賃項目公司管理辦法》號的通知第三條規定:金融租賃公司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對象包括飛機、船舶、集裝箱、海洋工程結構、工程機械、車輛等經中國銀保監會認可的設備資產。4、銀保監會公告{2020}22號《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號第七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均為固定資產。金融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有創收能力的租賃物為載體。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抵押、權屬有爭議、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以及權屬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基于上述法律規定,我個人認為,判斷融資租賃項目是否合適,應具備兩大特征:一是必須符合勞動工具的特征,二是所有權可以是合法的。轉入。具體范圍不能簡單地列舉。應根據上述兩個特點和現行法律規定綜合判斷確定。歡迎大家交流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