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某省市區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
檢察官不會起訴一定數量的人
被告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11964******,漢族,大專學歷,從事個體經營,戶籍所在地為某省市某小區**號樓**室。因涉嫌故意傷害,
2021年1月11日經某市公安局某區分局決定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1年1月21日繼續對我們取保候審。
本案由某市公安局某區分局偵查終結,于2021年1月14日以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根據法律,我們發現:
2020年12月20日19時40分許,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因債務問題在某市某小區**花園大廈樓下與被害人白某發生爭執。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先是用右肘輕推被害人白某,隨后雙方用拳頭互毆。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白某雙側上頜額突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被不起訴的張某某受輕微傷。
案發后,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2021年1月4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與被害人白某達成賠償2萬元的調解協議,協議履行完畢,雙方相互諒解。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張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其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愿意接受處罰,已與被害人達成賠償調解協議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1款和第37條的規定,不需要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后七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后七日內向某市人民檢察院提起上訴,請求公訴;也可以直接向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不上訴。
某市某區人民檢察院
2021年1月22日
來源:中國檢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