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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偵察工作特點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刑事偵察工作特點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全面性與直接性。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對于自己是否犯有罪行以及犯了何種罪行是最為清楚的。因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相關陳述能夠全面地展現案件事實從發生、發展到最后結束的全過程,即使是犯罪動機、目的等方面的內容也能夠準確地表述出來。
2.口供的反復性與復雜性。被告人作為刑事訴訟中被追訴的對象,與案件的判決結果有著至為直接、密切的利害關系,其生命、自由、財產將成為訴訟結果的處分內容之一。
因此,對于的確犯有相關罪行的被告人而言,雖然在某些情況下,被告人會主動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但被告人通常的選擇總是抵賴撒謊,拒不承認犯罪 事實
刑事偵查詢問是一種偵查行為,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并應當向證人、被害人出示相關證明文件或工作證件。刑事偵查中調查詢問的方法,在實踐中又分為三種不同的形式:
1.走訪式。偵查員在刑事案件發生或案情所涉及的范圍里,對應調查詢問的人員,要深入到他們的工作、學習、生活等場所進行個別的走訪,這種就是走訪式的公開調查詢問形式。“走訪式”調查詢問的優點,是方便被害人、證人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向偵查機關陳述或提供證言,也能消除或減輕詢問對象不必要的緊張情緒,以利于詢問工作順利進行。
2.開座談會式。這種公開調查詢問的形式不是對已經確定的證人、知情人所采取的公開調查詢問形式,它恰恰是為了發現被害人、證人、知情人或為開辟刑事事件偵查的線索來源或為證實、解決偵查中遇到的某些專業性問題而進行的一種公開調查詢問的形式,多是在偵查機關采取摸底排隊的偵查措施時同步采用。但應十分注意,開座談會式的調查詢問方式,只是對基本情況的一種調查了解方式,以達到在較短時間內迅速發現案件知
公安部內設刑事偵查局、治安管理局、交通管理局等等各警種,各省公安廳內設刑事偵查總隊等各總隊,市公安局設刑事偵查支隊等支隊,分縣局設刑事偵查大隊、治安管理大隊、交通管理大隊等大隊,大隊下面可以設置幾個中隊,就這樣。刑警是警察群體其中一個警種,常見基層刑偵大隊會設置若干中隊,一般的中隊可能是以責任區劃分的責任區中隊,也有可能是以辦案性質劃分的侵財、偵查、便衣、預審中隊,也有以上兩種兼有,再加上一個形式科學技術中隊(法醫、痕檢)類,就這樣。
學習偵查在現實生活中很有用處,主要有指紋學,筆跡學,刑事偵查學,比如通過人穿鞋子的尺碼算出人的身高,4.23×尺碼=身高;比如聽腳步聲輕重遲緩,可以知道此人年齡、體重、性格等。
人的指紋可以用透明膠攝取,做為證據。
人的筆跡主要是橫折或豎折等習性用筆的對比查找。
還有犯罪心理學,可以知道人邏輯的表達和應激。
偵查學是研究偵查主體實施的具有刑事司法活動性質的偵查活動及其規律的科學,偵查是為了查明案件真相,收集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為根據目的的活動。研究,揭示,掌握,運用是偵查活動的規律。
優點是打擊犯罪,保護國家,人民利益。缺點是經常出入現場,沒有休息日,無法顧家。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偵察工作特點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偵察工作特點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