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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馬女士:三年前,我在江西南昌做生意。當地合伙人王某某向我借了6萬元,開具借條,同意半年還清。當時我在南昌給了他錢。去年我多次聯系他催我付款,但他只通過支付寶轉了2萬元給我,剩下的4萬元一直沒有還給我。
現在我想起訴他要回我的錢,但他是外地人。我去其他地方起訴他也不方便。可以在當地起訴嗎?
安徽智豪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浩宇:馬女士與王某某之間的借款行為屬于民間借貸合同法律關系。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且爭議標的是貨幣支付的,以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點;房產交付的,以房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主體的,以合同履行地為履行義務方所在地。對于立即結算的合同,交易發生地即為合同履行地。此外,相關法律還規定,借款人和貸款人未約定合同履行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又未達成補充協議,根據相關規定仍無法確定的,根據合同條款或者交易慣例,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綜合上述相關規定,馬女士與王某某糾紛的標的物為支付貨幣,雙方未就合同履行地點達成一致。因此,馬女士可以到其居住地提起訴訟。
記者楚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