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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以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的系數,即一級至十級對應的百分比系數分別為100%至10%。具體計算方法如下:一級殘疾為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收入標準乘二十年再乘100%,二級傷殘乘90%,以此類推,九級傷殘乘20%,十級傷殘乘10%。
【法律基礎】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負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
(二)住院伙食補助;
(三)在協調區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
(四)安裝、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不能自理人員的生活照顧費用;
(六)一級至四級殘疾職工領取的一次性殘疾補助費和每月殘疾補助費;
(七)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的,其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扶養親屬撫恤金和工亡撫恤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