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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對離婚案件中涉及夫妻婚姻財產、債務等方面的影響
《民法典》中對于此前婚姻法中未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經常產生爭議的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進行了明確:
即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的規定,夫妻共同簽字或一方事后追認的具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并且,對于一方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若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仍應認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也就是說,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有無共同意思表示是認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的標準。同時,第1066條創新性地規定了關于婚姻存續期間可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兩種情形,即: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由于離婚程序比較漫長,而且存在不被判離的可能,而在夫妻矛盾激化,一方惡意轉移、揮霍財產,給另一方的權益造成損害時,該條款就能起到有效保護一方合法權益的作用。而第(二)項的規定,對于保障夫妻一方履行包括贍養自己一方父母、避免配偶干涉阻礙等方面,能夠起到相應的積極作用。
2、《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的“離婚冷靜期”對婚前財產保護有何影響?
《民法典》中新增加的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備受社會的廣泛關注。其實,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在國外一些國家的法律中也是有規定的,比如,美國的普通離婚程序中,需要經過六個月的等待期才可以辦理完畢離婚手續;加拿大法律規定,婚姻破裂且分居達一年的,才允許辦理離婚。
由于很多時候夫妻雙方也是因為一時沖動,吵架起來就要去辦離婚。《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給予了想通過協議離婚方式結束婚姻關系的夫妻一定的時間(30天-60天),從而能夠促進夫妻對于離婚的態度能相對慎重、不那么沖動。
以上就是上海律師對于民法典的頒布對于離婚案件的影響做的前期總結,如果你有其他的疑問可以找上海律師在線咨詢了解跟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