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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再結婚的,必須收回離婚證原件。發小魯提醒,如果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結婚證應被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的共識。
離婚、再婚不能隱瞞。離婚和再婚是不能隱瞞的。離婚再婚時,很難向對方隱瞞婚姻史,因為對方可以從登記時的材料判斷婚姻史。離婚戶口簿婚姻狀況欄為離婚的,須提交離婚證或法院調解書。
離婚證和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是無配偶的有效證明。如果沒有該證明,離婚后再婚的,登記機關將拒絕登記申請。報名時,雙方需前往一方所在地。此時,再婚方戶口登記的婚姻狀況欄為“離婚”,初婚為“單身”。婚姻狀況記錄無法刪除。
離婚再婚時,很難向對方隱瞞婚姻史,因為對方可以從登記時的材料判斷婚姻史。離婚戶口簿婚姻狀況欄為離婚的,須提交離婚證或法院調解書。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登記第二次婚姻不需要離婚協議。前次婚姻協議離婚的,應當出具離婚證作為離婚證明。前婚姻辦理離婚手續的,應當提交有效的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內地居民申請結婚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及證明材料:
本人戶口本、身份證;
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緣關系或旁系血緣關系的簽字聲明。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申請結婚登記,須提交下列證明及證明材料:
本人有效通行證及身份證;
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