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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依法規定的政治權利的處罰。在中國,被剝奪的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通訊、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等權利;在國家機關任職的權利;在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
網友咨詢:
我們經常看到有人說自己將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意味著什么?既然所有囚犯都被判處死刑了?政治權利有什么用?這有必要嗎?
黑龍江摩盛泰富律師事務所王有東律師回答:
剝奪政治權利并不是對自然人的完全剝奪,也不是對自然人公民生活的完全操縱。限制自然人擔任領導職務。自然人仍然有權提出生產建議和工作建議,但一般無權管理他人的生產工作。即使出版自由受到限制,自然人仍然有創作的權利,但不允許他們以載體的形式傳播自己的思想。
王友東律師分析:
剝奪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內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的刑罰。我國刑法規定它是附加刑的一種,也可以單獨適用。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
(三)在國家機關任職的權利;
(四)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以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被判處管制并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期限相同,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并處剝奪政治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故意殺人、強奸、縱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當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加計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自監禁、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應在主刑執行期間適用。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的有關監督管理規定,并接受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權利。
吉林大學法學專業畢業,農工黨員,黑龍江摩盛泰富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合伙人。執業律師十一年,帶領團隊專注于刑事辯護、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公司法律事務等業務領域。現任哈工大集團等省內知名企業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