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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追求健身效果,很多消費者去健身房鍛煉時都會選擇專業性較高的私人教練課程。如果以前信任的健身私人教練離職,健身協議可以終止嗎?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私人教練辭職、會員要求退款的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2022年7月6日,滕某與宣城市某健身房簽訂健身私人教練協議A,同意滕某支付9200元購買三個月的私人訓練課程。協議簽訂后,一家健身房安排了私人教練王指導滕健身。同年9月18日,滕某再次與某健身房簽訂B協議,并支付5760元購買24個私教課程。雙方簽訂的協議A完成后,續簽的協議B實際消耗了2個課時,王教練辭職,滕不再去健身房上課。滕某與健身房協商退款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終止雙方服務合同,要求健身房退還未實際消費的款項并支付相應利息。
庭審中,原告滕某表示,他對王教練在課程中的教學服務和教學質量非常認可,并且在溝通簽署B協議之前,他多次在微信中提到,他只承認王教練是他的私人教練。
法院經審理認為,滕某與被告健身房簽訂《乙協議》,并按約定支付費用,雙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務合同關系。私人培訓課程具有一對一教學、充分依賴教練專業素質和服務水平的特殊屬性。由于王教練已從被告健身房辭職,無法繼續執教,故原告滕某關于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主張有事實依據,法院應予支持。支持。法院遂判決終止雙方在協議B中簽訂的服務合同,被告健身房將剩余課程費用5280元返還原告滕某,并支付該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法官陳述
消費者往往基于對教練的信任來選擇購買私人訓練課程,而私人教練通常會根據消費者自身的身體狀況定制專屬的鍛煉方案。雙方有默契,強調信任的基礎。消費者在接受健身服務時,一般是與健身房簽訂合同,而不是與私人教練本人簽訂合同,因此消費者應注意在合同中明確指定的教練。如果健身機構單方面調整合同內容,包括調整健身教練、健身項目、健身地點等合同內容,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主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