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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治安處罰
1、輕傷不構成刑事案件。沒有刑事責任,只有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一般輕傷可以由警方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后不予處罰;調解不成的,可以處以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2.拘留或罰款:
(一)雙方的治安處罰應由縣級公安局決定,不是你“提”與不“提”的問題。
(二)拘留期限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拘留期限可以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三)可以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可以并處拘留和罰款,即罰款并處。
依據是:《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罰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群體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十四周歲以下的人、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性毆打、傷害多人的。”
3、立案起訴步驟:寫好訴狀,帶上身份證及相關證據(對方毆打證據、治療費用證據等),到法院立案庭要求立案案件,然后等待法院通知您出席聽證會。
刑事處罰
1.經司法鑒定,傷害較輕或者較重的,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犯前款罪,造成他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的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重傷、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一般來說,故意傷害他人并造成輕傷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證據支持的輕微刑事案件為自訴案件。自訴案件主要鼓勵和解。因此,只要原告主動撤訴,被告就不必承擔法律責任。實踐中,如果確實是輕傷,一般只要達成賠償協議并落實,就不會判處有期徒刑。所以現在對于輕傷最好的辦法就是和對方協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