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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訴適用于下列六種情形:(一)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視為犯罪的;(二)犯罪已過了追訴時效的;(三)經特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規定應訴處理的犯罪,未提出申訴或者撤回申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法律規定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
當我們想到刑法時,我們就會想到犯罪和入獄。對犯罪行為的監禁必須經過一定的嚴格程序。因為在法律上,不僅要維護實體正義,還必須維護程序正義。如果判決程序違法,則該判決也不合法,不能發生效力。為了更好地維護程序正義,我國制定了刑事訴訟法,規范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幾種刑事訴訟法規定不予起訴的情形。
一、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我們稱這種情況為絕對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于下列六種情形:
(一)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了追訴時效的
(三)經赦免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規定應訴處理的犯罪行為,不起訴或者撤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六)其他法律規定不承擔刑事責任的
二、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予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適用酌情不起訴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二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第二,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蛎獬幜P。根據刑法規定,下列情形可以適用不起訴:
(一)犯罪嫌疑人在中國境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已在外國受過刑事處罰的(《刑法》第十條)
(二)犯罪嫌疑人聾、啞、盲(《刑法》第二十二條)
(三)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而實施犯罪的(《刑法》第二十條至二十一條)
(四)準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刑法》第二十二條)
(五)犯罪過程中自動停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后果發生且不造成損害的(《刑法》第二十四條)
(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刑法》第二十七條)
(七)被脅迫參與犯罪(《刑法》第二十八條)
(八)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或者自首后有重大立功行為的(《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但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起訴決定,也可以不作出起訴決定。在確認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條件之一后,還必須僅在犯罪情節輕微的情況下考慮適用不起訴。也就是說,人民檢察院必須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目的和動機、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現和一貫表現等綜合考慮,可以只有當它確實認為不起訴比起訴更有利時才決定不起訴。決定。
三、證據不足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的前提是案件必須接受補充偵查。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所謂“可以”決定不起訴,并不意味著檢察院有權獨立選擇起訴與不起訴,因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因而不能起訴。被發起。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所謂“可以”并不是準確的表達,科學的含義是“應該”。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證據不足、不符合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一)定罪所依據的證據有疑問,無法核實屬實的。
(二)構成犯罪的事實缺乏必要證據證明的
(三)不能合理排除定罪所依據的證據之間的矛盾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有其他可能性
對一些簡單、危害不嚴重、情況不復雜、當事人可以自行處理的案件,不予起訴。對于這三種情況,既有強制性規定,也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一定程度的放寬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證我國刑事案件起訴或不起訴的合理性,有利于提高案件審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