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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法律強制要求員工繳納社保,但現實生活中仍有不少企業明知這種行為違法,仍然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眾所周知,這樣做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員工選擇保持沉默也沒關系。如果選擇向社保局投訴,社保經辦機構有權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責任人員直接處以罰款,或者對未繳納、拖欠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采取措施。執法措施。
我們來看看,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會面臨哪些風險,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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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一: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按照應支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追加支付經濟補償金。
風險二:如果勞動者聲稱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重新申請,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相關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有要求民事賠償的權利。
風險三: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保經辦機構有權責令限期改正。用人單位逾期未改正的,也有權給予處罰。處罰金額一般為應繳社會保險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此外,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社保經辦機構有權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繳納之日起每日加收0.05%的滯納金。逾期付款。逾期仍未繳納的,處未繳納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風險四:用人單位未繳納或拖欠社會保險費,可能面臨強制措施。所謂強制措施是指:
1、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也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費分配決定,并書面通知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分配社會保險費。
2.用人單位賬戶余額低于應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并簽訂緩繳協議。
三、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相當于社會保險費的財產。拍賣所得款項用于沖減社會保險費。保險。
因此,用人單位最好幫助員工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不繳納,只會有害無益。簡而言之,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強制性的。如果你堅持這么做,那是不行的。不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