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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號第562條、第563條,具體內容是: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發生約定的解除合同事由時,合同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2條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終止。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出現解除合同事由時,合同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身行為表明不履行其主要義務的;
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重大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必須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本文來自:,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