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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請的生活費終于收到了。
檢察機關依法辦案
我真的感覺到了
法律的尊嚴和溫暖”
不久前
涉案人員趙某特意打電話
向檢察官表示感謝
事情必須一起開始
生活補助金行政審批
淺談依職權監督案
烈士子女優待申請被駁回
趙是革命烈士的孩子。因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試用期為2012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10日。
緩刑期滿后,趙按照民政部、財政部第《關于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號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對部分烈士子女每人每月定期發給生活費中央補助標準130元。”,向某局提交了生活補貼申請。
經統一調查、審核、申報,某局于2017年6月開始向趙某發放生活補貼。趙某認為該局確定的生活補貼發放期限計算有誤,要求將2011年7月至2017年5月重新發行給他。但某局認為,趙某當時正處于緩刑期間,不符合享受優待條件,故決定拒絕補發。
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趙某不服某局的處理決定,于2019年1月2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某局返還其生活補貼余元及利息。
2019年5月23日,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趙某不服,提起上訴。同年8月29日,鶴壁市中級法院認為,我國刑事法律制度規定的有期徒刑緩刑執行制度只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即有期徒刑刑罰。暫不執行,并給予一定的試用期。如果試用期內表現良好,將不再進行處罰。據此,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某局收到趙某的計算優待申請后,將趙某的試用期視為中止優待。期間,顯然不合適。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撤銷一審判決,責令某局在60日內處理趙某的重新發放優待申請。
因某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趙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然而,某局在收到法院執行通知后,仍然沒有履行。2020年7月7日,法院判決對某局罰款20萬元。
檢察監督糾正錯誤幫助當事人追回補貼
河南省杞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相關規定,緩刑不屬于中止優待的法定情形。被執行人某局暫停對趙某緩刑期間的優待,明顯不當。法院判決生效后,某局本應對趙某緩刑期間的優待予以補發,但未補發,構成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法院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法院未對某局采取相應強制執行措施,但決定對其處以20萬元罰款。此舉沒有法律依據,屬于違法執法行為。
2021年11月5日,杞縣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一是糾正違法執行行為;二是加強執行人員的培訓;三是案件落實到位。法院采納檢察建議后,依法加大執行力度,與檢察院共同推動生效判決盡快得到實施。這一時期,杞縣檢察院充分發揮了行政檢察工作的職能作用和檢察一體化的優勢。同時向某局所在檢察院送達案件線索,并對該局不當行為下達檢察令。建議督促該局及時履行職責。
2021年11月25日,某局向趙某補發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生活費及利息共計8040元,案件已執行完畢。同年11月30日,法院撤銷上述執行決定,并罰款20萬元,并表示今后將進一步規范執行行為。
檢察官筆記
河南省杞縣檢察院馮學晶
即使申請人有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但已受到法律制裁,只要仍符合規定的養老金和優待條件,就有權按照規定享受養老金和優待。受保護,不得歧視或濫用審查。在分配優惠護理福利時,獲得優惠護理資格的權利會受到折扣。
通過辦理此案,我深刻認識到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構,應積極發揮權力監督和權利救濟的雙重職責。堅持優質高效辦案,維護司法公正,既要維護烈士家屬的合法權益,又要主動依法履行職責,通過檢察建議督促法院規范執行行為,并維護法律權威。同時,通過“穿透式”監督方式,對辦案中發現的不當行政行為及時提出檢察建議,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將情、理、法融為一體,實現有機統一。政治、社會、法律的“三效”。真正達到案件審結、政民協調的辦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