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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我個人認為,大多數法官會依法辦案的;至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量刑的影響,或多或少會有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關于刑事案件的民事賠償部分,可以由司法機關一并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在刑事判決以后,另行向法院提起關于賠償的民事訴訟。如果您存在提問中的心理,可以在刑事判決時不提賠償,等判決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主要負責審查起訴刑事案件,另外對民事行政案件審判進行監督,還負責公益性案件起訴。
在審查起訴刑事案件過程中,有義務通知受害人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因此,當受害人將刑事附帶民事訴狀交檢察院時,檢察院會收取并移交法院。
答:不可能。
附帶民事訴訟訴是法律賦予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親屬的訴訟權利。從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開始,被害人及其親屬就可以向公安機關遞交附帶民事訴狀。公安機關應當接受并在移送起訴時一并移送檢察機關。如果被害人及其親屬在審查起訴階段遞交,檢察機關也應當接受,并在案件起訴法院時一并移送。案件移送法院后,被害人及其親屬也可以向法院遞交。
因此,在刑事案件訴訟的三個環節,被害人及其親屬都可以遞交附帶民事訴狀,不存在檢察院不收的可能。
答:檢察院的主要職責是查明犯罪分子的孔罪,依法提起公訴,對刑事附帶民事起法律沒有授權檢察院受理,所以檢察院不管民事賠償部分,向法院遞交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由法院解決,法院開庭審理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一并審理,下達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可以向法院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如果刑事判決已經做出,需要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89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90條規定: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后,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并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具體而言存在以下幾種情況:(1)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2)在公訴案件中,也可以在偵查、起訴階段通過偵查、起訴機關提起;(3)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遭受損失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在偵查、起訴階段通過偵查、起訴機關提起;(4)如果遭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