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父母給孩子買房,或者用自己的積蓄幫助孩子買房,已經不是什么新鮮事了。只要是合格的父母,大多數都會愿意為孩子解決房子問題。但父母們有沒有想過,自己辛苦了大半輩子才給孩子的財產,可能會被孩子直接送給自己的妻子甚至女朋友呢?
近日,武漢就發生了這樣的事情:
40歲的高女士去年因病去世,未婚。生前,他立下遺囑,將自己價值400萬元的全部財產、100萬元押金和一輛奔馳車捐給了交往僅一年的女友王某。高安葬后,王某要求高父母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老人拒絕,并向法院提起訴訟。
老人相信,他們花了半輩子的積蓄才給兒子買了這套房子。王與高交往了一年,兩人都沒有結婚。憑著遺囑就拿走了兒子的全部財產,實在是太不公平了。
王女士還哭著說,遺囑中的每一個字都是高本人寫的,她只是在實現高的遺愿。雙方陷入膠著狀態。經過法院五次不遺余力組織調解,最終達成協議。的房產屬于高某父母,奔馳車和存款屬于王某,高某父母向王某支付了60萬元賠償金。
僵持了五次才調解成功,可見法院不敢直接判決。因為這樣看來,王先生手中的親筆遺囑一定是有效的。否則,法院就會選擇裁定遺囑無效。那樣的話,王某一分錢也拿不到,因為這件事太敏感了。一旦確定遺囑有效,就必須遵循遺囑的條款。這對高父母來說確實顯得太殘忍了。他們都六十多歲了。白發人送黑發人,已經夠慘的了。他大半輩子辛苦勞作的成果,都是通過一張紙送給別人的,但合法卻沒有辦法。反駁,法院只能堅持調解,要求王某同意妥協,才能給出一個相對公平的結果。
其實這個案例可以引發很多思考:
高為什么要把自己所有的財產,包括父母資助的房子,都留給一個交往一年的女友?不管兩人關系多好,作為一個心態正常的四十多歲的男人,也得考慮一下自己的父母不是嗎?
很多人猜測高與父母關系不好。雖然王先生在一起的時間很短,但兩人是真心相愛的。也許王先生在他生病期間也對他照顧得很好。但不管怎樣,房子都是父母出錢買的,如果直接送給別人,良心上真的好嗎?我們無法確定是高某與父母關系不好,長期沒有聯系,還是王某很有心計,使得高某愿意付出自己的一切,但這確實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問題。
想象一下,如果高真的沒有孩子,和父母關系不好,所有財產都是靠自己的能力賺來的,那么他似乎更有理由把它送給誰。
但他不能忘記,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如果真的是白發人給黑發人,那么高某能將自己的全部財產任意處分給別人而不給自己嗎?父母留下一分錢?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遺囑繼承確實比法定繼承更有效,但不顧自己的義務,不顧情理結合,極端地處分自己名下的財產,真的是法律所提倡的嗎?法律原則?
遺囑繼承確實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是為了最大程度地符合遺囑人的意愿,避免繼承糾紛,簡化繼承程序。不過,我認為遺囑繼承應該由清醒理性的人來使用,前提是首先要履行自己的法律義務,不能盲目使用這項權利。
比如,如果高先生還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他也應該考慮子女應有的份額,撫養孩子,贍養老人。這是法律賦予一個正常成年人的義務,而不是讓你孤單。所謂愛情里的任性,就是可以用自己的東西為所欲為。
至于這個王,不知道她用了什么樣的魅力和手段,讓高連自己的父母都不考慮,而是直接把父母給她的東西送給了別人。而王某其實也心安理得地接受了,在法院五次堅持調解后才做出妥協。試想,如果她堅持不妥協,堅持執行遺囑,法庭上肯定會非常尷尬,因為沒有證據推翻自己寫的遺囑,只有高贍養父母的問題。
事實上,在資助子女買房這個大問題上,阻止子女將房子轉贈他人,是值得防范的風險之一。以本案為例。當高父母資助高買房的時候,他們當然不會想到高會做出這樣的決定,但問題是這種可能性非常大。不排除很多男女在遇到自己喜歡的人時,會偷偷地把自己的房子處理掉,給對方加上自己的名字,甚至完全贈與對方,而父母卻根本不知道。為了避免此類糾紛,建議家長與孩子簽訂貸款協議,將房子抵押出去,這樣孩子就不能輕易處置房子。這樣既可以幫助孩子,又可以防止錢流向外人。場地。
我們無法阻止高這樣的“癡情男”,也無法避免王這樣的“心機女”。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盡可能提高防范意識,規避法律風險,避免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