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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家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關系到合同雙方的切身利益,也是解決勞動爭議的主要依據之一。
網友咨詢:
辭職后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天津英略律師事務所趙瑩瑩律師回答:
補充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自愿訂立且合同內容不違法的,有效。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對于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有明確的要求。用人單位逾期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關于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有以下規定:
1、已建立勞動關系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月工資。
4、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并協商辦理解除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
天津英略律師事務所趙瑩瑩律師分析:
審核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嚴格審查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勞動合同及其補充條款的文本必須符合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勞動者崗位或職務的條件。合同必須清晰、具體、完整、易于操作。
2、合同期管理環節
掌握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完成一定工作量三種勞動合同期限的區別。
3、勞動合同的終止和續訂
勞動合同到期后,不能簡單辦理續簽手續。必須對員工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做出決定。
4.審查勞動合同內容
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訂立合法的勞動合同,審查要點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寫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