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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簡介
2012年,徐某與云南省文山市xx街道xx村村民劉某簽訂租賃合同,租賃該村民的魚塘及地上房屋用于養殖業。合同規定:如發生國家征用,合同自動終止。隨后,徐某購買了養殖設備,從事養殖,并對地面房屋進行了改造。
2016年,劉某突然告知徐某,該土地早在2008年就被征用了,是村委會與征地部門簽訂的合同,但沒有支付任何補償,土地一直閑置。最近,劉征收了土地。一旦補償款到賬,估計征收部門已經準備好開始征收了。徐先生得知消息后,告訴劉先生,他會等到征收真正開始。
2019年3月,街道辦事處突然給徐某開出了《限期拆除魚塘告知書》。通知稱,該地已被征用,責令徐某在三天內清理魚塘并拆除建筑物。
三天后,街道辦事處組織人員將魚塘注滿水,并拆除了旁邊的房屋。徐某的養殖設備也因此受損。徐某不服,以街道辦事處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街道辦辯稱:
1、徐某租賃的土地早在2008年就被征用,劉某明知土地已被征收,還與徐某簽訂了合同,屬于違法行為。
2、由于劉某的土地已被征收,政府擁有涉案土地的所有權,并有權處置涉案土地上的附著物和房屋。因此,清理該土地上的附著物和房屋是合法的。
三、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點有兩點:1、本案是否屬于行政訴訟范圍;2、本案是否屬于行政訴訟范圍。2、拆遷是否合法?
關于焦點一:雖然征地部門早在2008年就與村委會簽訂了征地合同,但征地部門從2016年就開始對劉某的土地進行補償。應該認為征地是從2016年開始的。政府土地使用權尚未完全收回。
此外,本案涉及的脅迫行為導致徐某的合法生產設施受到損害,該生產設施屬于當事人的合法財產。街道辦事處作為行政機關,在管轄范圍內行使職權,侵犯了徐某的合法權益。徐某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本案屬于行政訴訟范圍,街道辦事處實施的是強制拆遷。
關于焦點二,根據《行政強制法》號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督促當事人提前履行義務。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復議。只有提起行政訴訟而不實施拆遷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強制拆遷。沒有行政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案中,街道辦事處雖然向徐某出具了《限期拆除魚塘告知書》,但給予的時限太短,且未告知徐某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徐某未經作出執行決定,也未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就被判處死刑。某魚塘被強行拆除,行政手續違法。
四、法院判決
確認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魚塘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