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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從事法律工作。在成為律師之前,我曾在某地方公安工作過幾年,主要在刑警隊,擔任技術員。26歲時,他還被市公安局表彰為先進個人?;蛟S是因為這段工作經歷,我實習之后幾乎就沒有再留在刑辯行業了。
前后有兩種經歷。第一個是打擊犯罪,偵查破案,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后一款是在刑事訴訟中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維護犯罪嫌疑人在具體犯罪中的合法權益。具體來說,就是在有罪與無罪、輕罪與重罪、一種犯罪與另一種犯罪之間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力求利益最大化。這樣的心路歷程,有點像《射雕英雄傳》中老頑童周伯通的左右手。
這次轉行也讓我和一些公安領域同事的關系不再像以前那么親密。我們現在仍然保持著良好的關系,純粹是朋友。畢竟,兩個職業之間的差距依然隱約可見,并且或多或少地存在著,還是需要避嫌的。
在我二十多年的職業生涯中,我為不同的犯罪嫌疑人辯護過,有官員、警察、商人、企業高管、農民等。通過不同的案件,我們不僅看到了法律是如何作用于他們的,更有意義的是,通過每一個案件,我們看到了個人命運的酸甜苦辣,不同人生的酸甜苦辣。把自己逼到別人面前,真是丟臉!
在執業律師的過程中,由于辦案的需要,我接觸過各種各樣的人,有官員也有官員。我遇到過公正執法的警察、檢察官、法官,也經歷過進不去、面目難看、難辦的過程。有刀下救人的成就感,也有無奈的失落感,更有不被理解的惆悵。這一切都因我所見到的法官的肯定和檢察官的問候短信而松了口氣。
世界上一切公平都是相對的,一切正義也是相對的。不同的視角、不同的立場、不同的層次、不同的經歷、不同的經歷、不同的時空,對公平正義的理解也不同。因此,我們需要“看得更遠”。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人的職責與公安、司法機關基于保護被告人訴訟利益的需要打擊犯罪的需要存在沖突,但這種沖突不是正與邪、善與惡的沖突。沖突,不過是尋求司法正義的“沖突”,是制度設計的“沖突”。通過這種設計的“沖突”,案件事實將盡可能接近客觀事實,有罪者將得到應有的懲罰。懲罰,讓無辜者不會受到不公正的懲罰。
如果沒有后衛會發生什么?如果沒有防御系統會發生什么?沒有辯護就沒有刑事訴訟法。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法存在的基石。因為,如果沒有辯護制度的存在,一切刑事訴訟都將成為公權力對私人的單向攻擊。也許有人會說,公正司法只需要公檢法三個機關的相互制約即可。事實真的是這樣嗎?不,如果沒有防御體系的話,其實三個機關可以合并為一個機關,一個機關內還可以設立三個部門。歷史充分證明,沒有辯護制度的刑事司法系統就不可能完成其司法公正功能。
現代國家為什么要設立刑事辯護人,為被起訴的被告人提供辯護服務?當國家提起刑事訴訟時,就意味著犯罪嫌疑人最終可能被剝奪自由、生命和財產。而且,在追訴犯罪過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可能會侵犯其合法權益。衛士制度的建立表明國家需要采取衛士制度。相對約束來自于辦案機構的辦案過程和結果,要求辦案機構遵守正當程序、依法辦案。國家國防體系的最終目的是追求司法公正、保障人權。
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一旦被刑事拘留、逮捕,他們本身就成為被追訴的犯罪主體、刑事偵查的對象、訴訟證據的來源。如果沒有律師的法律幫助,很多情況下您很難自行進行有效的辯護。如果說偵查起訴比作打擊犯罪,那么辯護就好比在打擊犯罪過程中防止意外襲擊或傷害。
從某種角度看,無論是公檢法三機關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還是在體制外引入律師辯護人制度,目的都是為了控制,通過程序和職能控制,避免司法暴政,追求司法公正,防止或避免不公正現象。誤判案件的發生。
除法律援助系統為被告人提供免費律師辯護服務外,其他刑事辯護大多為委托辯護服務。國家提供的法律援助律師也需要費用,但國家只將援助費用列為經濟責任。委托辯護是指委托人需要購買律師的辯護服務并承擔和支付這部分費用。
如果沒有辯護制度的存在和辯護職能的制約,司法誤判就不可避免。所以,我們每個人都需要有防御體系的存在,這是我們每個人的憲法權利,也是我們保護自己權益的鎧甲,而這個鎧甲是國家提供給我們每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