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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法律客觀:根據刑事執法辦案程序規定如下:(一)受理案件公安機關對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在上述5個月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訊人犯時,必須持有提訊證或者提票。提訊人員不得少于二人。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訊。
1、所以沒有規定一定要兩名民警,但不得少于兩名民警。
2、法律主觀:可以,一般由司法警察執行押解: (一)必須持有效憑證及證明本人身份的相關證件。 (二)按規定著裝,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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