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民法總則》相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因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思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詐騙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詐騙行為,致使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思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詐騙行為的,被詐騙的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思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利用對方危難情況、判斷力不足等,造成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不公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1
因重大誤會而簽訂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等產生錯誤認識,以致造成行為后果的行為。違背自己的意愿,造成更大的損失。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的構成要件是:
(一)對合同主要內容存在重大誤解的。如果僅對合同非主要條款存在誤解,不影響合同目的和雙方權利義務,則不構成重大誤解。
(二)行為人因誤解而表達意圖的。即行為者的誤解與其所表達的意思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三)誤會是行為人自身過錯造成的,非主觀故意。
2
不公平地簽訂合同
明顯不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在緊急情況下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如果履行將對該方造成重大不利。構成不公平合同的基本要素是:
(一)合同的履行對一方當事人顯著不利或者明顯不公平,主要表現為一方當事人承擔較多義務而享有很少權利,或者經濟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對方以更少的成本獲得更大的利益,承擔更少的義務,獲得更多的權利。
(二)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法律允許的限度的。
(三)遭受損失的一方輕率、不成熟或者緊急地實施民事行為的。
3
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
欺詐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虛假信息,誘導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欺詐性訂立合同的構成要件是:
(1)必須有欺騙的意圖,即行為人知道自己告訴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會導致對方陷入錯誤的意圖表達,并且希望或者允許這種結果發生。
(2)必須有欺詐行為,即行為人故意向外界表達其欺詐行為。
(三)被詐騙人因詐騙而犯錯誤,并據此錯誤表達意圖的。
4
在脅迫下簽訂的合同
脅迫是指因恐懼、受他人脅迫而做出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在脅迫下簽訂的合同的構成要素是:
(1)該人必須受到脅迫而做出脅迫行為。
(二)強制行為人必須具有強制意圖。
(3)強制的本質在于干擾表達者的自由意志。
(4)必須迫使交易對手進入恐懼狀態。
(五)對方表示意思表示必須是被脅迫的,即表示意思表示的人必須處于恐懼或者無力反抗的情況,并且表示意思表示的人與對方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表達他或她的意圖。
5
乘人之危簽訂的契約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的緊急需要或者危急情況,強迫其作出違背其初衷、接受十分不利條件的意思表示。利用他人危險訂立合同的要件是:
(一)提出請求的人必須客觀存在緊急需要或者緊急情況。
(二)行為人必須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對方明知表示該意思的人處于緊急需要或者緊急情況,而故意乘人之危,致使對方表達意圖的人被迫做出對行為人有利的意圖聲明。
(3)對方必須實施足以使表達人表達其意圖的行為。
(4)相對人的行為與表達人的意思表示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五)表示意思表示的人因其表示意思表示而遭受重大不利的。
以上是行使解除合同權的條件??梢?,撤銷權當事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行使撤銷權:重大誤會、明顯不公平、欺詐、脅迫、利用他人利益等。還應該注意的是,合同的撤銷與無效是不同的。無效合同當然無效,無論當事人的意愿如何。
來源:法律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