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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涉案民營企業負責人“依法不能逮捕的不逮捕,不能起訴的不起訴,并對申請提出建議”如果不能判處實際刑罰,則判處緩刑”;2020年1月,國家檢察院長正式會議提出“少逮捕、慎起訴、慎拘留”的要求;2021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為期6個月的檢察機關羈押必要性專項審查活動;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號;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第一批檢察機關貫徹少逮捕、慎起訴、慎羈押刑事司法政策的5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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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不起訴的法律條件
二、不起訴條件的認定
三、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條件
四、涉案公司遵守規定,未起訴
5.不起訴的財產處置
六、寬嚴相濟的刑事從寬政策
七、認罪認罰從寬
8.涉嫌電信網絡詐騙不予起訴
9、因涉嫌扶助他人罪未被起訴
10.涉嫌掩蓋或隱匿犯罪所得而未予起訴
11.涉嫌網絡賭博犯罪不予起訴
12、涉嫌妨礙信用卡管理犯罪不予起訴
13、涉嫌非法集資不予起訴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應當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根據移送審查起訴的要件,作出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
01
法定不起訴
1.《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案件已經偵查完畢的,應當駁回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嚴重,情節嚴重的不被視為犯罪;(二)犯罪已過了追訴時效的;經赦免令免除處罰的;依照刑法申訴后才處理犯罪,但未申訴或者撤回申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法律規定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事實、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公安機關可以撤案,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對涉嫌犯罪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02
酌情不起訴或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處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不起訴。
《刑法》具體規定如下:
1.《刑法》第十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仍可以依照本法追訴盡管在國外受過考驗。在國外已受過刑事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2、《刑法》第十九條聾啞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嚴重損害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緊急疏散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預備犯與已犯相比,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六、《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停止犯罪未造成損害的,免予處罰。
七、《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附件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8、《刑法》第二十八條被脅迫參與犯罪的,根據其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9.《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犯罪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罰……
10、《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后自動向公安機關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為自首。對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予處罰。
11、《刑法》第六十八條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03
證據不足不予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構成犯罪的事實缺乏必要的事實證據證明的;定罪所依據的證據存疑且無法查證的;定罪所依據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矛盾不能合理消除的;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存在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根據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不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04
涉案企業均合規,不會被起訴
1、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商務部《關于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涉企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使用第三方機構合規檢查書面報告、合規情況報告等合規材料。涉案企業的計劃、定期書面報告等,作為批準或不批準逮捕、起訴、不起訴、是否改變強制措施、提出量刑建議或檢察建議和檢察意見。
人民檢察院對涉案企業決定不起訴,認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制裁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應當結合合規材料,依法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檢察意見。”
第十五條對人民檢察院擬作出不批準逮捕、不起訴、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企業犯罪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的規定舉行聽證,并邀請第三方參加人員參加。組織出席會議并發表意見。
2、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第五條:不起訴案件、刑事申訴案件、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一般公開進行。
05
不起訴的財產處置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偵查期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解封、扣押、凍結。行政處罰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處罰或者需要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通知人民檢察院。的處理方式。”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書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凍結案件決定的機關或者執行查封、扣押、凍結案件的機關。凍結以解除封印、扣押或凍結。”
06
寬嚴相濟的刑事從寬政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
1.正確把握起訴和不起訴的條件,依法適用不起訴。在審查起訴工作中,要依法嚴格控制起訴條件,充分考慮起訴的必要性,能不起訴就決定不起訴。對于初犯、從犯、初犯、緩刑、防衛過當、避險過分、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親友鄰里同學同事糾紛等案件,符合不起訴條件的,可以依法不起訴,可以根據案件情節,對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悔罪、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確需提起公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適用緩刑等量刑意見。
2.依法從寬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堅持“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情況調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是否具備救助教育條件等。根據具體情況,該人可能會或可能不會被逮捕,該人可能會或可能不會被起訴但不被起訴。
對確需起訴的未成年被告人,應當根據情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適用緩刑等量刑意見。
三、對因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依法從寬處理。對于因親朋好友、鄰居、同學、同事之間發生糾紛而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要堅持“寧為化解敵人,也不為樹敵”的精神,著力從化解矛盾、化解矛盾的角度正確處理。解決糾紛。在輕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認罪、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并有效執行,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不逮捕。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確需提起公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寬大意見。對于被害人可以自訴,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申請逮捕或者移送起訴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雙方在民事賠償、精神賠償等方面和解。及時安撫、化解矛盾,依法從寬處理案件。
4、對初犯、屢犯輕微犯罪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對于初次實施輕微犯罪、主觀惡性較低的犯罪嫌疑人,特別是因生活貧困偶然發生的盜竊等輕微犯罪,且犯罪嫌疑人沒有人身危險的,一般不需要逮捕;如果符合法定條件,可以依法避免被起訴。
確需提起公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寬大意見。
07
認罪并接受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應當區分認罪認罰訴訟的不同階段、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和意義、是否有真誠悔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綜合考慮寬大的限度和程度。在寬大程度上,主動認罪處罰好于被動認罪處罰,提前認罪處罰好于晚期認罪處罰,認罪認罰完整優于認罪不完全,認罪穩定穩定好比不穩定的認罪和懲罰。
對認罪認罰的從寬一般應當大于對只認罪、認罪不認罰的從寬。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同時認罪認罰的,在法定處罰幅度內,應當從寬處罰。”
08
涉嫌電信網絡詐騙未被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
“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要全面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要全面收集證據,明確犯罪分子的等級地位和作用。”要準確識別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結合其認罪態度、悔罪態度,區別對待,寬嚴相濟,科學量刑,確保罪有應得。
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和犯罪團伙的同伙,特別是參與時間較短、詐騙金額較低,或者從事輔助工作并領取少量報酬的,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社會危害程度、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等情節,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依法可以不起訴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犯罪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處罰。”
09
涉嫌幫助他人罪不予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綜合考慮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等后,認為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不予起訴或者刑罰;如果犯罪行為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論處。”
10
不會因涉嫌掩蓋或隱瞞犯罪所得而被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隱匿、隱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認罪悔罪、返還贓物或者賠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較輕,免予刑事處罰的:
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和近親屬的犯罪所得,且是初犯、偶犯的;
有其他輕微情形的。”
11
涉嫌網絡賭博犯罪未被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
“關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把握。在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時,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重點打擊賭場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受雇于賭場運送賭博參與者、看守現場的人員,以及除參與賭場分紅或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人員外,從事發牌、注資、兌換籌碼等活動的人員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于設置游戲機、一次性兌換少量獎品的娛樂活動,不會以違法行為處罰。犯罪。”
12
涉嫌妨礙信用卡管理罪不予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起訴前已全額退還或者有其他輕微情節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已全額退還或者有其他輕微情節的,可以依法給予刑事處罰。”但曾出現過信用卡詐騙案件,因詐騙被處罰兩次以上者除外。
13
涉嫌非法集資未被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六:
“關于把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問題。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刑事責任范圍。”綜合運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應對和化解風險,對少數人進行懲罰,對少數人進行教育拯救。職務等,要綜合判斷行為人責任的嚴重性和立案偵查的必要性,按照區別對待的原則,對涉案人員進行分類處理,做到量刑適度犯罪行為以及與該犯罪行為相應的處罰。
涉案人員積極配合偵查,主動退還贓物和賠償金,并真誠認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可以免予處罰;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結論
綜上,對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辯護律師應充分利用法律規定的不起訴適用條件,以及與涉嫌犯罪相關的司法解釋和刑事政策寬大條件,籌劃爭取當事人的支持。涉案企業在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切實維護當事人權益。這也是“少逮捕、慎起訴、慎拘留”的刑事寬大政策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