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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實】
被告人,漢族,男性,個人。
被害人趙某于2005年入伍,2022年4月退役。2015年1月,被害人趙某與施某結婚。2020年8月,被告人韓某在已婚期間與石某約會。兩人入住酒店并多次發生性關系。2021年5月,被害人趙某得知上述情況后,約見被告人韓某,并發生肢體沖突。后來,趙軍指派人員兩次向韓某告知破壞其軍婚的后果,韓某不聽勸阻。同年9月23日,施某離家出走。第二天,韓某和施某在某城市租了一套房子,住在一起。兩人同意推遲離婚,直到趙某退休,從而逃避法律責任。2022年4月至2022年7月,趙某換工作等待安置期間,韓某與妻子離婚,并繼續與施某保持同居關系,導致施某于2022年11月流產。
2023年4月7日,檢察院以擾亂軍婚罪對韓某提起公訴。同年6月7日,法院以破壞軍人婚禮罪判處韓某有期徒刑一年。韓某不服,提出上訴。同年7月3日,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履行檢察職責】
(一)早期干預
趙某于2021年9月21日報警后,因證據問題,案件正在調查中。2022年1月19日,公安機關通過偵查監督配合辦公室向派駐檢察官報案,同時發出提前介入偵查邀請函。當天,檢察院提前介入案件,聽取公安機關的案情報告,重點定格韓某、石某共同生活痕跡,并下發提綱指導偵查取證,重點收集酒店信息以及韓、石的入住信息。租房信息、聊天記錄、轉賬等關鍵證據。據此,公安機關固定了涉案通話記錄200余條、位置信息1014條、視聽軟件信息1511條、微信信息8730條、交易記錄1554條,為指控犯罪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審查起訴
由于該案影響較大,辦案單位向上級檢察院報案。兩級檢察機關一致認為,韓某與石某雖未自稱夫妻關系,但兩人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生活,經濟、生活上聯系密切。韓某的行為應認定為“破壞軍婚罪”。住在一起”。韓某明知施某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仍與施某發生多次性關系,并長期同居,已構成犯罪。而且韓某無視法律威嚴,不聽勸阻,犯罪情節極其惡劣。檢察院依法聽取了被害人趙某及軍隊法律顧問的意見,以破壞軍婚罪對韓某提起公訴。
(三)軍民合作
為進一步了解本案對趙某任職的實際影響,經趙某所在單位同意,檢察官主動走訪該公司,獲悉趙某將于2022年4月退休。軍隊向當地政府、檢察院和軍隊聯合對趙某進行了思想指導,并為趙某后續可能出現的訴訟相關問題提供了全面分析。趙退役后,檢察機關與趙所在部隊官兵座談,為趙所在部隊官兵進行法律講座,并通過與公安機關、退役軍事管理部門座談,完善快速反應機制辦理涉軍刑事案件,保護軍人。軍人的合法權益。
【典型含義】
一是要有高度懲治破壞軍婚犯罪的政治法律責任意識,維護軍人合法權益。現役軍人是保家衛國、保家衛國的主要軍事力量。他們已做好準備,準備為國家和人民的和平繁榮而努力奮斗。軍婚遭到破壞,將極大動搖現役軍人的服役地位,嚴重影響部隊的戰斗力和安全穩定。用司法手段穩“小家庭”為“大家庭”,是檢察機關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強軍思想的重要舉措。這也是檢察機關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主動開展心理疏導和法制宣傳工作,幫助涉案軍人擺脫案件影響,營造擁軍優先的良好氛圍。他們的家人并尊重軍隊。
二是充分發揮偵查監督協作機制功能,凝聚共識,同向努力。本案中,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確定偵查方向和重點,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兩個機構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為破案積案、全面固定刑事證據提供了制度保障。他們共同優化刑事“大檢察官”,共同推動偵查監督協作機制的深化和固化。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