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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由哪個機關管轄?
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醫的除外。
單位涉嫌經濟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所在地是指單位登記的住所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所在地。
相關知識
公安機關管轄的42種金融類經濟犯罪
1、資助恐怖活動案(《刑法》第120條之一,《修正案(三)》第4條)
2、走私假幣案(第151條第1款)
3、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第160條)
4、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條,《修正案(六)》第5條,取消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罪名)
5、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條之一,《修正案(六)》第9條)
6、偽造貨幣案(第170條)
7、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第171條第1款)
8、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第171條第2款)
9、持有、使用假幣案(第172條)
10、變造貨幣案(第173條)
11、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第174條第1款)
12、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案(《刑法》第174條第2款,《修正案》第3條)
13、高利轉貸案(第175條)
14、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刑法》第175條之一,《修正案(六)》第10條)
15、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第176條)
16、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第177條)
17、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177條之一第1款,《修正案(五)》第1條第1款)
18、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177條之一第2款,《修正案(五)》第1條第2款)
19、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第178條第1款)
20、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第178條第2款)
21、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第179條)
22、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第180條)
23、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條第1款,《修正案》第5條第1款)
24、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刑法》第181條第2款,《修正案》第5條第2款)
25、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刑法》第182條,《修正案》第6條,《修正案(六)》第11條,取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罪名)
26、背信運用受托財產案(《刑法》第185條之一第1款,《修正案(六)》第12條第1款)
27、違法運用資金案(《刑法》第185條之一第2款,《修正案(六)》第12條第2款)
28、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186條,《修正案(六)》第13條,取消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罪名)
29、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案(《刑法》第187條,《修正案(六)》第14條,取消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罪名)
30、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刑法》第188條,《修正案(六)》第15條,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罪名)
31、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第189條)
32、逃匯案(第190條)
33、洗錢案(第191條)
34、集資詐騙案(第192條)
35、貸款詐騙案(第193條)
36、票據詐騙案(第194條第1款)
37、金融憑證詐騙案(第194條第2款)
38、信用證詐騙案(第195條)
39、信用卡詐騙案(第196條)
40、有價證券詐騙案(第197條)
41、保險詐騙案(第198條)
42、騙購外匯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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