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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情況特殊刑事指定管轄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情況特殊刑事指定管轄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一般而言偵查是兩個月,但是如果案情復雜難以偵查完結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如果是復雜的團伙犯罪、流串作案等等的,可以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延長2個月;再不能偵查完結的,如果所犯之罪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可以申請延長2個月。也就是說如果是大案子的話最多的偵查時間為7個月。
起訴就是檢察院審查起訴了,就是在偵查機關偵查完畢后交給檢察院審查,以確認是否起訴至法院。審查起訴一般是1個月。難的案子可以延長半個月。
如果認為偵查機關的移送審查證據不夠的,可以要求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一次1個月為最長,可以補充偵查2次。
審判程序一般是1個月,最長不超過1個半月。難的案子可以申請省一級即高級人民法院延長一個月。如果是按簡易程序審理的話是20天。
對管轄有爭議的案件、需要改變管轄的案件、需要集中管轄的特定類型的案件等,上級檢察機關可以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的實質,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有權變更和確定案件管轄法院,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及時正確地裁判。
省檢察院指定管轄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原本屬于一個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幾個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權,經其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省檢察院依法行使管轄權。
跨地區的涉嫌單位犯罪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也可以指定該案犯罪嫌疑人或其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檢察院管轄。
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有管轄權的案件不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的受理條件,但符合省級人民檢察院管轄條件的,可以報請省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符合地市級人民檢察院管轄條件的,可以報請地市級人民檢察院管轄。
省檢察院認為有管轄權的案件不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的受理條件的,可以自行立案偵查,也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要求,公安機關對案件實行的屬地管理原則,指定立案也就是公安機關的上級機關,對于下級機關沒有立案的,指定屬地公安機關立案,而指定管轄則是由另外的公安機關來辦理不屬于自己轄區的案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六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七條 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擴展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下:
(一)軍人在地方作案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隊保衛部門偵查。
(二)地方人員在軍隊營區作案的,由軍隊保衛部門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情況特殊刑事指定管轄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情況特殊刑事指定管轄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