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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放火罪立案追訴的專門規定,但司法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安部也發布了兩個與放火罪相關的立案標準,可以作為確定立案標準的參考。作為解決刑事訴訟中“立案”這一法律步驟的基礎,
與所有立案規范一樣,根據這些規范幸存下來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案件在審判期間可能會失去法院的承認,以便盡可能與立法和法律解釋保持一致。因此,雖然上述兩個立案標準不能作為認定罪與非罪的直接依據,
但對定罪有重要參考價值。總之,對于其他放火案件,可以參照上述標準,將放火作為罪與非罪的基本界限。接下來,上海一位知名刑事律師將為您講解什么是放火罪的立案追訴規范的相關法律知識。
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認定放火罪罪與非罪必須把握客體要件。
1.放火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肮舶踩笔欠呕鹱锏念愃瓶腕w。行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判斷放火罪是否構成放火罪的重要依據,是放火罪與其他放火罪的根本區別。
關于“公共和平”的含義有四種主要的概念:第一種概念認為它意味著“不特定的人的生命、身材或財富的和平”;第二個想法是,如果只是針對大多數人的生命、身材或財富的風險,它仍然不是具體的。
是傷害公共安全;第三個概念認為,“公共安全”是指對不特定和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的危險;第四種觀點認為,“公共安全”是指對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的危險。根據中國刑法的一般理論,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公共生產生活安全”。一般來說,對“公共安全”的理解基本上可以涵蓋公共安全的內容,縱火的對象也在此范圍內。
2.縱火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多數性或顯著性的特征。首先,放火對象的“不特定性”是指放火可能損害的人或物的限制,行為人在實施放火時除了正確預見之外別無選擇。關于縱火導致的侵權結果的范圍,
行兇者在縱火后也很難控制。這是由火本身的特性決定的。行為人點燃目標后,火的燃燒速度和范圍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這通常是人類難以控制的?!八馃o情”是人們對火的這一特性的認識。
3.其次,放火罪犯罪對象的“不特定性”是指行為客觀上很可能造成不特定的人或物受到侵害。行為人實施放火罪時,客觀上可以使用不特定的人或物作為放火工具,也可以使用特定的人或物作為放火工具。
當行為人使用特定的人或物作為縱火工具時,如果行為人實施縱火行為的時間、地點或場所使目標物體被點燃后難以控制行為人意圖侵犯的特定人或物范圍內的火勢,則行為人縱火行為造成的危險范圍隨時可能擴大。
這種縱火行為仍然危及公共安全。
4.關于放火罪客體的“多數性”,有人認為不是放火罪客體的獨立屬性,但能夠與“不確定性”相結合是放火罪客體的特征之一。根據這個想法,
只有當行為人利用“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或財富作為實施縱火的工具時,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利用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的財富作為實施縱火的工具,則不能認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這方面,我們認為,
關于放火對象的“多性”特征,應從其與放火對象的“不特定性”的關聯性進行控制,即當行為人以不特定的人或物為工具實施放火時,實際上很可能會損害大多數人的人身或財富權力,從而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為人利用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的財富作為實施縱火的工具,并且危害結果可以控制在“特定多數人”的范圍內,則屬于侵犯人身權或財產權罪。
5.放火對象的“廣大性”針對的是以特定財富為工具的放火行為。有些人認為,如果縱火的目標是特定的財富,但客觀上不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或財富,則不能認為該行為危及了公共安全。
只能構成侵占罪。也有人認為,如果放火罪是以巨額特定財富為目的,放火罪應當成立。這一觀點是在將“不特定性”視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本質屬性的基礎上提出的。我們覺得與“大多數人”交流,
對放火罪犯罪對象“顯著性”的理解,也應從其與“不特定性”的關系中把握如果針對重大特定財產實施放火行為,行為人還能將危害結果控制在特定范圍內,則只能構成侵犯財產罪。原因仍然是,
在《刑法》中,規定了作為放火罪公共安全客體的具體內容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犯罪,然后因其“不特定”而被保護為“公共安全”。
不把財產的“重大性”和“不特定性”聯系起來,就無法區分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侵犯財產罪。
二、認定放火罪罪與非罪必須把握的主要要件。
放火罪的主體是自然人,是普通主體。因為縱火罪損害了緊張局勢,背叛了人類的基本道德觀點,所以立法規定,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應對這一罪行負責,即年滿14歲的人,
任何有能力識別和操縱一個人的行為的人都應該對這一罪行負責。當行為人年滿14周歲時,應當指按照公歷計算的年、月、日,從其14周歲生日的第二天開始計算。負有防止火災發生的特定義務的人知道火災不可避免或可能發生,
并且能夠通過履行職責避免火災發生,未履行職責,引發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放火罪。凡不滿14周歲,或可能已滿14周歲,但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不構成放火罪。
三、認定放火罪罪與非罪必須把握主觀要件。
必須正確控制縱火的故意意識要素和意志要素的內容??v火是故意犯罪。無論是間接故意還是直接故意,都要求行為人知道傷害效果的發生,并對其持希望或放任態度,即縱火的故意針對的是結果而不是行為本身。因此,
故意點火可能不構成放火罪。例如,一名農村少年為了偷紅薯,放火破壞了裝滿紅薯的麻袋的密封,導致大火蔓延到整個糧倉。雖然少年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構成放火罪。
我們應該區分縱火和意外火災的界限。在生活過程中,可能會因地震、雷電、電力、露天天然氣泄漏等不可預見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災。雖然客觀上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但不能構成放火罪。舉個例子,
倉庫管理員值班時遇到雷雨天氣,雷電導致倉庫起火。盡管店主盡力滅火,但仍然損失慘重,店主對火災不負任何責任。以上是上海知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放火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什么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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