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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不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標準較低。這時,勞動者可以向社保征收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至于欠款期限,有人認為只能償還兩年。依據是《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2年內沒有發現的,也舉報、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調查處理。”
事實真的如此嗎?
另外,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社保問題達成補償協議,勞動者事后是否可以向社保征收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
案例來源
案號:魯02行中227號
案件簡介
2019年1月,胡某向社保中心投訴,稱某公司2008年至2013年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2019年12月20日,社保中心經調查,作出《社會保險稽核意見書》號決定,責令該公司增加胡某2008年至2013年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該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政府。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號決定,維持《社會保險稽核意見書》號決定。該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王正樓律師
法院認為
1、關于社保中心受理胡女士投訴并處理是否逾期問題。
該公司聲稱,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號第二十條規定,胡某的投訴已超過兩年調查處理期限,社保中心受理其適用法律存在錯誤。
對此,本院認為,社保中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稽核辦法》作出處理決定。上述法律、部門規章并無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的規定。時間限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專業會議紀要》號第六條規定:“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號第二十條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以企業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承擔責任。”2年內未依法發現、舉報、投訴。人民法院不支持進一步查處;當事人請求履行上述查處職責,并能提供相應材料初步證明企業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相關勞動者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履行相應職責?!奔o要還對查處時限提出明確指導意見,放寬查處時限。
綜上,社保中心受理胡某投訴并處理不當,該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
2、關于社保中心制作的涉案號碼《社會保險稽核意見書》是否正確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加收%的罰款。自違約之日起按日收費。五次逾期付款罰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逾期繳納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辦理業務、統計、調查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p>
本案中,社保中心受理胡某投訴后,作出《社會保險稽核通知書》號決定,要求該公司提供胡某的工資、獎金等收入明細,并對公司進行了審計詢問,但該公司并未提供胡某的工資、獎金等收入明細。向社保中心提供社會保險社保中心核對必要材料后,告知企業,如不主動提供員工收入材料,將根據銀行工資單、納稅情況確定社保繳費基數員工提供的證明等收入材料,然后公司向社保業務中心提交反饋函,以查詢筆錄的形式回復,最終社保業務中心做出涉及案件的決定《社會保險稽核意見書》并認定該公司違反了少報胡社保繳費基數的規定,責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號第八十六條規定上訴,限期改正。
綜上,社保中心對涉案《社會保險稽核意見書》作出的決定并無不當。
3、關于公司與胡某達成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說明雙方不存在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占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p>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p>
據此,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并不免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約定。因此,該公司主張其與胡某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號文件中,其自行處分社會保險權利的行為不存在法律依據,本院不予受理。
公司與胡某之間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屬于民事合同。至于胡先生繳納的社保費補足后是否會產生損失以及如何挽回損失,公司可以通過其他渠道單獨理賠。
遂判決駁回該公司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