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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想到嗎?有人以買手機為名,竟邀請賣家出去,并在交易過程中搶走了手機。多么大膽啊!結果?逮捕你是沒有談判余地的!01案件審理2020年2月12日,曹某、熊某事先串謀,以購買手機為由,要求受害人將兩部手機送到南康區某醫院住院部。當曹某正要從受害人手中接過裝有手機的塑料袋時,熊某趁受害人不備,搶過裝有手機的塑料袋后逃跑。兩部手機隨后被曹某、熊某偷走。經認定,兩部手機合計價值元。事發后,曹某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并獲得了諒解。因熊某涉嫌其他犯罪,遂另案處理。經法律審查,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檢察院以曹某犯搶劫罪當庭提起公訴。經依法審理,一審法院判處曹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02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劫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搶劫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監視,并應并處或單獨處以罰款。1、不得有傷害他人的意圖,不得有防備他人的意圖。檢察官提醒商戶在交易過程中確認對方信息并注意交易環境,避免造成財產損失。2.工作致富是光榮的,但犯罪竊取財富是可恥的。檢察官提醒有犯罪意圖的人,要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找到合法的專業工作,走正路,不走邪路。否則,犯罪所得不穩定,前途命運受損,得不償失。3、珍惜青春。檢察官提醒年輕朋友們,在求學或剛剛步入社會時,一定要遵守法律,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贛州南康檢察院微信公眾號|原文章第6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