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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鳴|律師能否同時作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
黃文德律師
1.提出問題
在鄭州中院組織的一審庭前會議上,法官要求聽取律師的簡短辯護意見。輪到我發言時,我提出了兩大辯護意見,一是無罪辯護,二是輕微犯罪辯護。負責此案的法官問道:“你怎么能同時不認罪又認罪呢?”我回答:“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這并不矛盾。”后來我把這個問題發布到網上,根據網上發布的信息,并沒有達成共識。大多數律師認為,可以同時不認罪并認罪較輕。許多在網絡上看不見的法官和檢察官都持有相反的觀點。
這是一個極其普遍的問題,普遍到甚至無法引起所有人的重視。但這也是刑事司法實踐中的重大問題,關系到律師辯護權的保障和司法權的正確行使。因此,有必要討論討論。
2.假設案例
【校園恐怖案例】A是剛滿16歲的新生,B是19歲的社會青年,經常在大學門前的網吧上網。A和B經常在同一家網吧上網,成為了朋友。案發當晚,B向A提出去校園“賺點錢上網”。A不同意,B就打了A一巴掌,拿出水果刀逼A說:“你再不跟我來,你就他媽的!”A被迫帶著B沖進校園,恰巧看到C戴著耳機獨自行走。A和B靠近了他。A剛從C的口袋里掏出100元錢,就被抓了。C注意到了,C追了上去。當C要追上B時,B用拳頭打了C的臉然后逃跑。B再次追趕A。后查明,當時C某口袋里有1500元現金,C某面部傷情評定為二級輕傷。A的第一份供述稱,他在逃跑過程中“在C的臉上揮手”。隨后,他承認在逃跑過程中自己的身體沒有與C接觸,并解釋說自己在第一次審訊時“非常害怕,沒有詳細檢查筆錄”。現場另一名利益相關者目擊者稱,“當時光線不太好,我看到A的手向C的臉上揮動。”現場的第二名目擊者稱,“C追趕A時,我沒有看到A和C有任何身體接觸。”事件發生后,學校極力封鎖消息,避免引起恐慌。本以為會風平浪靜,沒想到,一名善良的學生在微信朋友圈上發布了此事,引發輿論。當地公安公安機關介入調查,A家長賠償C并取得C諒解后,立即陪同A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公安機關根據A提供的有效線索,在B出租屋內將B抓獲并帶回B類系盜竊慣犯,公安機關認為A系未成年大學生,具有自首犯罪情節,并已取得被害人C的諒解,遂將A取保候審。案發三個月后,檢察院以搶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建議判處甲有期徒刑三年,乙有期徒刑五年。
對此,A某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A某不構成犯罪,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口供不能掉以輕心,且利害關系人現有證人證言不能證明A某實施了暴力行為。為了拒捕而對抗C。A盜竊100元,不符合盜竊罪的定罪標準。2、A犯盜竊罪。根據對事實有疑問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應認定A對C沒有實施暴力行為。A系脅迫共犯、盜竊未遂、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現、未成年人,退還了犯罪事實。贓物并獲得賠償,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等,應當免除刑事處罰。3.甲犯搶劫罪,具有從犯、自首、立功、未成年人、返還贓物或者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3.簡要分析
1.能夠同時捍衛無罪和輕罪的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犯罪輕微或者減輕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免責,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刑訴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犯罪輕微或者減輕、免除犯罪的主張。負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兩高三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律師辯護無罪的,可以認罪。在法庭上。對量刑問題發表辯護意見,或者庭后提出量刑辯護意見。”《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無罪辯護的案件,在法庭辯論中,辯護律師可以先就該問題發表辯護意見。”的信念。律師辯護權的本質是一種權利,對于一切權利,可以參照“法律禁止即可為之”的原則。規定并不意味著律師不能同時辯護無罪和有罪,律師可以同時不認罪和認罪。
2.能夠同時捍衛無罪和輕罪的法律依據
刑事審判權的行使必須在控辯雙方充分表達意見的情況下進行。“平等武裝”等刑事訴訟原則和刑事訴訟的等腰三角形結構是由此得出的必然結論。檢方不僅指控被告人,而且還指控一個人量刑,那么律師必須有權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包括不構成犯罪和構成較輕的犯罪)和被告人的量刑進行反駁。
《刑訴法解釋》第241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公訴案件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判決、裁定: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按照審定的罪名定罪。《刑訴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具有前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前應當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確保被告人、被告人防守方充分行使防守權。必要時,法庭可以重新開庭,組織控辯雙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進行辯論。推論如下:如果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未被法院采納,且律師未就輕微犯罪發表辯護意見,法院應主動向律師說明其有權發表無罪辯護意見。對輕微犯罪的辯護意見。
三、能夠同時不認罪和不認罪的邏輯依據
舉一個很不恰當的例子,控方和辯方就像買家和賣家。檢方稱,“我的蘋果是進口的(被指控重罪),每個蘋果價值100元(被指控重罪)”。防守隊員說:“去打球吧。”昨天,有人吃了你的一個蘋果,拉了他的胯部大便。我不會拿你一分錢(為無罪辯護),但是大熱天見你也不容易,所以我就付國產蘋果的價格(為輕罪辯護)1塊錢就行了(量刑辯方),就看金額,薄利多銷。”辯方的邏輯有問題嗎?
摘要:根據“校震案”分析如下:一審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其中3名法官和2名人民陪審員認為A構成搶劫罪,1名人民陪審員認為A構成盜竊罪。人民陪審員認定,A沒有犯罪。一審中,A某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審開庭,合議庭認定A某犯有故意傷害罪,并請控辯雙方就A某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發表意見。后來,在二審法庭辯論結束前,發現一審檢察官存在向A、B索賄的行為,二審案件因違法被駁回。其規定,本案因嚴重違反程序規定,發回重審。第一次再審認定A犯有盜竊罪,但第二次再審以A犯罪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為由,宣告A無罪。由于A并未被羈押,因此無需擔心國家賠償問題。我想問律師同時為無罪和輕罪辯護有什么問題嗎?
4、粗暴反駁
律師不能同時為無罪和輕罪辯護的主要原因有兩個:第一,無罪和輕罪辯護的邏輯不一致。“你不是讓法官出一道選擇題嗎?”其次,法律規定無罪辯護律師可以就量刑問題發表辯護意見。沒有規定律師就犯罪是否輕微發表辯護意見。
1.反駁理由1
律師辯護意見的本質是給法官一個選擇題,讓法官做出選擇。有時律師提出的多項選擇題只有一個選項,但法官并不回答這個多項選擇題。這不是本文爭論的焦點。有時律師提出的選擇題有多個選項,但法官也可以選擇其中一個選項而不接受這個選擇題。只要法官選擇其中一種方案,律師的辯護目的就會不同程度地達到。律師的選擇題不存在邏輯矛盾。只有法官將律師的單選題當成多項選擇題,邏輯矛盾才會出現。如果合議庭的審判能力足夠強,專業素質足夠高,如果律師僅辯護無罪,合議庭認為存在其他罪名,合議庭可以當庭聲明不予受理。律師無罪辯護意見,主動請律師為被告人辯護。該人是否犯有其他罪行。也就是說,如果律師有時候想給法官出一道選擇題,法官為什么不樂意呢?
2.理由二的反駁
反對的觀點是,如果律師不認罪,他只能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行為的量刑發表意見,而不能同時認罪。這種觀點違反了字面解釋,是一種錯誤的狹義解釋。由于律師在辯護無罪時有權對量刑發表意見,而量刑的前提是定罪。這是毛發與皮膚的關系,那么律師當然有權發表定罪意見(為較輕的犯罪辯護)。如果沒有定罪怎么辦?為了判刑?
律師能否同時不認罪和認罪的問題,實際上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律師是否有權利這樣做;二是律師是否有權同時認罪。第二,律師這樣做是否合適。關于第一個問題,法律已經說得很清楚了。只要律師發表的辯護意見不是基于《聯合國憲章》這樣的“假設”事實或法律,而是基于事實和法律,律師就有權發表各種辯護意見(當然,你不能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關于第二個問題,是否存在邏輯矛盾,前面已經分析得很清楚了。律師同時為無罪和輕罪辯護,既全面又有層次,可以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如根據第《刑訴法解釋》條)。第241條的相關規定需要重新舉行聽證會)。
5.小想法
無論律師表達何種辯護意見,例如同時辯護無罪和有罪,法官都有義務認真聽取。這確實不是法官想聽或不想聽的小事。如果法官不愿意聽取律師的辯護意見,那么司法權的行使就像一個人走歪了路,司法機關就失去了中立性,這樣的法官就應該回避。更有什者,合議庭法官有的同意律師無罪辯護,有的法官同意律師無罪辯護。即使合議庭不同意,仍然有審判委員會。即使審判委員會不同意,二審又如何?
回到這篇文章的開頭,我當時想表達的是,第一,無罪辯護,第二,鑒于被告人從寬處理,法院是否認為該犯罪構成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有從犯并坦白等情節的,應當判處法定刑以下的刑罰。如果我一邊不認罪,一邊發表自己的量刑意見,法官會勃然大怒。那如果我不認罪,同時認罪為輕罪,法官豈不是……?
現在辦案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大多是法學院畢業、通過司法考試的正規軍人。誰愛學習誰就懂法律,誰辦案就更辦案。這與你坐的位置無關。如果律師不了解法律,也不會造成嚴重后果。但如果掌握生殺大權的法官不能深入了解法律,那就是大問題了。你不能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