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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裁判釋疑的意義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裁判釋疑的意義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什么是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2、取保候審到期后的解除是這樣的:
取保候審的解除是指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或者發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取消取保候審的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的解除主要基于以下兩個方面原因:一是發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形往往是已經查明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無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于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也就不應當繼續采取取保候審,因此予以解除。二是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為保障被取保候審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刑事訴訟法對取保候審期限規定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因此,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吋,依法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為監督公安司法機關嚴格按照法定期限執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即將到期,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通知原決定機關,由原決定機關作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執行機關在收到原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后,應當立即解除取保候審。
司法機關解除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應注明解除取保候審的理由及決定事項。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并通知執行機關。保證金擔保的,應同時退還保證金;保證人擔保的,應同時通知保證人以解除其保證義務。
第一條 主要負責訴訟指導、立案審查、司法確認、訴前財產保全、立案階段調解、訴訟費繳納及辦理退費、司法救助、查詢、咨詢、法官聯絡、材料收轉、判后釋疑、申訴、申請再審、信訪接待、投訴舉報等服務群眾和服務審判工作,為當事人提供貫穿于訴前、訴中、訴后的多層次、全方位、全過程的服務。
第二條 對來訪人員有關法律程序方面的法律咨詢予以解釋和答復,并根據來訪人員的需要,提供相關宣傳材料,告知權利義務,進行訴訟風險提示。
第三條 負責接收本院正在審理、審查和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向承辦部門或承辦人提交的各類訴訟材料,及時通知相關人員領取,并做好轉交移送工作。
第四條 信訪接待工作人員應對來訪人員反映的問題,做好登記;根據《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的規定,對信訪人進行思想疏導、勸解,對反映情況屬實的及時向院領導匯報。
第五條 來訪人員要求對本院裁判的案件進行判后答疑的,由訴訟輔導室工作人員匯同審判法官進行。
第六條 訴訟服務中心設置便民服務設施,為來訪人員提供便利服務;設置殘障設施,開通綠色通道,為老弱病殘孕和涉民生案件優先辦理各項事宜。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裁判釋疑的意義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裁判釋疑的意義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