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來源:中國工程網
2019年8月,江都某建筑公司員工趙師傅(化名)在外地工地作業時,不慎從腳手架上墜落。救援失敗后他去世了。事發后,建筑公司立即通知趙師傅家人商議后事安排,并就工亡賠償問題與趙師傅家人進行了溝通和協商。喪事安排完畢后,其所在的建筑公司與趙師傅家屬簽訂了《工亡賠償協議》的合同,完全符合趙師傅因工死亡國家工傷保險標準。經商定,建筑公司一次性向趙師傅家屬支付補償金,共計142萬元。
事情解決一段時間后,趙師傅家人得知,建筑公司除了向人力資源社保部門繳納趙師傅等員工工傷保險外,還向趙師傅等一線施工人員支付了工傷保險費。工人商業意外保險。趙師傅因工死亡后,建筑公司不僅得到了工傷保險部門的賠償,還得到了商業保險公司的賠償。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商業保險賠償總額163萬元,額外補發21萬元。建筑公司攔截。多次請求無果后,趙師傅家人向法院起訴建筑公司。
庭審中,建筑公司辯稱,意外傷害商業保險是公司出資的,是為了員工發生工傷時公司可以得到賠償,這筆錢不屬于員工個人。同時,雙方此前簽署的《工亡賠償協議》完全符合國家工傷保險標準,應按照協議執行。趙師傅家人認為,意外傷害商業保險是以趙師傅名義繳納的,合同受益人也是趙師傅及其家人。
法院認為,意外傷害商業保險是為員工繳納的,合同受益人應為員工及其家屬。這部分賠償金額對趙師傅家人的判斷有重大影響,是雙方簽署的協議《工亡賠償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公司不透露具體的保險金額,將會影響趙師傅家人的正確判斷。但公司與趙師傅家人簽訂的《工亡賠償協議》合同,是趙師傅家人基于對商業保險的不了解或存在重大誤會而簽訂的。趙師傅家屬有權申請撤銷,趙師傅家屬的訴訟請求得到支持。
工傷賠償案代理趙師傅的勞動關系法專家表示,《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參保人與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購買人身保險時,不得指定任何人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作為受益人除外。人們。因此,單位購買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雖然是由單位購買的,但保單利益直接屬于職工個人,由保險公司直接賠償保單受益人,即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此外,個人在獲得保險公司賠償后,仍有權按照工傷保險規定向用人單位索賠。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7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據江蘇工人報、木草)
責任編輯:劉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