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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審判參考661號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刑事審判參考661號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 必須參照
根據法發[2010]5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第七條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
可以說,最高院的指導性案例就是具有較強制指導作用的案例。
同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實施細則》(法[2015]130號)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適用方面,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相類似的,應當參照相關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作出裁判;各級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參照指導性案例的,應當將指導性案例作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為裁判依據引用;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查詢相關指導性案例。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引述指導性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在裁判理由中回應是否參照了該指導性案例并說明理由。
截至于201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共17批指導性案例92個。
2.最高檢的指導案例:可以引述
而2015年修訂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第三條則指出:“人民檢察院參照指導性案例辦理案件,可以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作為釋法說理根據,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為案件處理決定的直接法律依據。”
截至于2017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共發布了九期指導性案例38個。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最高院和最高檢對指導性案例適用的表述略有不同,最高院的規定使用了“必須參照”,而最高檢則是“可以引述”,同時最高檢的規定還提出“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為案件處理決定的直接法律依據”,而筆者認為最高檢關于“不得替代法律或司法解釋~”所體現的精神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實施細則》基本一致。
3.公安部的指導性案例:具有指導和參考作用
由于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特殊性,其基本不直接參與司法審判活動,因此其指導性案例主要是針對公安機關執法工作中容易發生偏差、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類型和執法問題而選編相關案例作為指導性案例。而且由于執法活動本身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靈活運用,因此公安部將公布指導性案例的工作“下沉”,在2010年公安部《關于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公法[2010]661號中明確規定,省級公安機關每年至少編發15個指導性案例,地市級公安機關每年至少編發10個指導性案例。
謝謝邀請:
一、中央政法委的指導案例部署,著重從各負其責的需要,解決公安偵查、檢察公訴、法院審判、移送執行四個司法程序中存在的問題。
二、法院的指導案例是生效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需履行。其他類似情況的當事人必需參照執行。
三、檢察院指導案例是生效的決定,當事人必需履行。其他類似情況的當事人應參照執行。但是,由于存在證據鏈不閉合因素,不排除將來發現新的證據,推翻原證據鏈,或者補齊證據鏈后。致使原案案情結論被推翻的可能性。
四、公安戰斗在刑偵第一線,犯罪嫌疑人為了脫逃,也會毀滅犯罪證據逃避法律制裁。同一類案件中,常常會存在無法取證現象。且公安為提高破案率,常常用有罪推定原則取證,未經無罪推定原則審查,導致偵查結論存在謬誤。一些涉及國家機密的案子,也無權做為標準案例公開使用。因此,公安指導案例,只是參考。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審判參考661號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審判參考661號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