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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合同是經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交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這個定義很容易讓我們想起委托合同。那么,委托合同和經紀合同有什么區(qū)別呢?
網友咨詢:
經紀合同和委托合同有什么區(qū)別?
律師答復:
經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qū)別如下:
1、合同適用范圍不同。經紀合同僅適用于購買、銷售和寄售。除必須由特定當事人辦理的民事活動外,可以適用委托合同;
2、權利義務主體不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交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委托人承擔;經紀合同中,受托人交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經紀承擔;
3、合同的有償性質不同。經紀合同為有償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無償合同,也可以是有償合同;
4、辦理委托事項產生的費用有不同的承擔方式。委托合同中辦理委托事務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代理合同中辦理委托事務的費用由經紀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提供服務的活動不同。經紀合同中的經紀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簽訂合同。委托合同是以委托人名義簽訂的合同。
律師補充道:
終止委托合同的條件是什么?
1.委托人可以隨時撤銷委托。雙方不再信任或者不再需要處理委托事項的,委托人可以單方解除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無需受托人同意而生效。但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賠償相應損失;
2.受托人可以隨時退出信托。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對受托人的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對委托人的信任。受托人不愿意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可以解除合同,無需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24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結果。
第925條
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如果第三人在合同訂立時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則合同直接對委托人和第三人產生約束力。三人;但有明確證據證明該合同僅對受托人和第三人具有約束力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