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如果在工作一個月內發生工傷,我的工資如何確定?
01
1、工傷賠償中的“我的工資”是指什么?如何確定?
02
2、工傷賠償中“我的工資”金額會影響哪些賠償項目?
03
3、工作不滿1個月內發生工傷,“我的工資”如何確定?
04
4、“上一年度統籌區內職工平均工資”有明確規定嗎?
1、工傷賠償中的“我的工資”是指什么?如何確定?
什么是“個人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個人工資,是指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內支付的平均月工資。比協調區職工平均工資高300%,按協調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個人工資低于職工平均工資60%的協調區內按協調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工傷復發時的個人工資,是指工傷復發前十二個月內受傷職工的平均工資。
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支付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個月的,按照用人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如果我的工資比協調區員工平均工資高300%,則按照協調區員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如果我的工資低于協調區員工平均工資的60%,則按照協調區員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工傷賠償中“我的工資”金額會影響哪些賠償項目?
工傷賠償中“個人工資”的金額將影響工資期間福利和一次性傷殘福利。
相關依據如下:
關于停工工資期間的待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工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期間工作和工資期間,原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發放。因此,裁員期間福利的計算依據應以受傷員工原工資水平為依據。
關于一次性傷殘補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經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一)——工傷保險基金按殘疾等級按時發放性殘疾補貼,標準為:九級殘疾為9個月個人工資……”
3、工作不滿1個月內發生工傷,“我的工資”如何確定?
有的工人剛上工沒幾天就遭遇工傷。他們工作時間不足一個月,尚未完成一個勞動報酬周期,因此實際工資尚未發放。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個人工資的數額如何確定?
實際中,一般通過以下方式確定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勞動合同
1、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職工工資標準的,按照約定的工資標準計算。
2.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未規定職工工資標準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參照用人單位的工資標準計算。相同的位置。
3、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未規定個人工資標準,難以參照單位同崗位工資標準的,按平均工資計算上一年協調區域的員工人數。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的
1、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工資標準的,按照約定的工資標準計算工資。
2、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參照用人單位同崗位工資標準計算。
3、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資難以確定的,月工資標準參照協調地區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4、“統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是否有明確依據?
“上一年度協調區內職工平均工資”目前尚不清楚。
根據以上三個內容可以看出,當“自己的工資”難以確定時(例如建筑工地行業,前期只墊付生活費;工資尚未實際發放)并且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月工資的具體數額)),采用的方法往往是參考協調地區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司法實踐中裁判標準不一致的原因在于“個人工資”的確定標準不夠明確、沒有統一。
與“我的工資”相關的基礎包括:
《江蘇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個人工資,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內支付的平均月工資。如果您的工資高于協調區員工平均工資300%,則按協調區員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如果您的工資低于協調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則按協調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