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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來源:世嘉律師
麥迪遜說,每部政治憲法的目的首先是或者應該是為統治者爭取具有最高智慧的洞察力和最高道德的追求社會公共利益的人。那么什么是選舉呢?
從詞源上來說,選舉的意思是選拔、選拔、擇優。選舉作為一種公共行為,屬于政治活動的范疇。一般是指享有選舉權的人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選舉代表機關代表和一定的國家公職人員的行為。自古以來,領導人或公職人員的產生都涉及世襲、任命、選舉等方式。在古希臘、古羅馬時期,以及中世紀封建君主等級會議中,也有選舉的情況。這次選舉在性質、范圍和作用上都與今天的選舉不同。
現代意義上的選舉是公民根據自己的意愿,依照法律原則和形式,選舉一定公民擔任國家代表機關或者國家公職人員的行為。
在選舉制度下,統治者定期、和平地更替,迫使統治者尋求連任并被選舉。即使你不愿意付出,你仍然會追求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理論上,選舉可以成為防止政府權力濫用和篩選優秀管理者的主要控制手段。
選舉是政權合法性的基本來源。按照人民主權論,國家的一切權力都來自人民。人民通過社會協議或政府協議將權力的使用轉移給政府,并要求政府通過治理國家來保障人民的權利和自由。主權在于主體民主制度,人民有權通過選舉選擇自己的統治者,并通過選舉權規范權力的行使。
在社會宗旨理論框架下,國家權力的合法性是對統治權力的承認,可以換取公民忠誠的義務。統治者的合法性來源在于被統治者的同意。今天,人們認識到,任何政府,只要由人民按照普遍、直接、無記名選舉的原則,通過公平、誠實、定期的選舉產生,就是政府的合法性。
列寧曾經說過,廣泛民主的原則必須包括兩個必要條件:一是完全開放;其次,所有職位都必須由選舉產生。不公開就談民主是可笑的。選舉應當遵循公開的原則。我們還應該遵循競選的原則。沒有競爭,就沒有選舉。選舉的本質是選拔有才干的人。
為了理解選舉制度的實際應用,需要澄清幾個概念。第一,有限選舉和普選。限制投票是指除了設定年齡、國際身份、無精神疾病、不受特殊法律制裁等條件外,對選民資格還存在其他限制。普通選舉沒有其他限制。例如,1912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了限制性選舉權,并附加了男性性別、財產、教育程度、在選區居住年限等特殊條件。第二,平權選舉和多元價值選舉。平等是指所有選民在選舉中享有平等的投票權。多值選舉權允許特殊選民擁有多票;投票更有效。王士杰、錢瑞生老師表示,以財產、居住、身份等作為獲得重估權的資格是不合適的,以學歷作為獲得重估權的資格也不是一個好的制度。
值得慶幸的是,現代民主國家的選舉在投票權上逐漸走向大眾化和平等化,而且也強調實質上的平等。
我真正想介紹的一個概念是無記名投票。無記名投票通常包括無記名記名投票和無記名投票兩種程序。無記名投票是指選舉人在選舉時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的選舉方式。無需在選票上簽署選民的姓名。選票填好后,由選舉人手工放入投票箱。
最后,每個國家都有不同的選舉方式和制度流程,如差額選舉、平等選舉、候選人提名等。本文是對選舉概念的基本介紹。
參考:
王世杰,錢瑞生,《比較憲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列寧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漢密爾頓《聯邦黨人文集》第57章,程峰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
焦宏昌,《憲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第六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