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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爭議焦點
1、夫妻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導致離婚的,過錯一方能否向另一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2、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如何確定?
2.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法律規(guī)定夫妻雙方負有忠實義務。張某在婚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同居并育有一子,嚴重違反夫妻間的忠實義務,導致婚姻破裂。張某的行為構成重大過失,破壞了家庭關系,傷害了夫妻感情。王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但王某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偏高。法院對張某的過錯程度和行為進行了審理。因后果及張某經(jīng)濟能力等因素,賠償金額調整為5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張某以原判決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過高為由提起上訴。二審爭議的焦點是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具體確定。張某作為過錯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jù)張某的過錯程度,一審法院判決張某承擔5萬元精神損失費并無不當,二審法院對此予以確認。
三、相關法律法規(guī)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心;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重婚;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八十六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sh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根據(jù)下列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侵權的目的、方式、事由等具體情況;(3))侵權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四、案例解讀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夫妻雙方有相互忠誠的義務,即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共同維護婚姻關系的排他性。這不僅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團結,也有利于社會的穩(wěn)定與和諧。本案中,張某與他人同居,并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生有一子。這種行為不僅觸犯了法律,而且嚴重擾亂了道德倫理秩序。這是一個重大錯誤。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受害人有權依法獲得賠償。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密切影響夫妻雙方的學習、工作和社會生活。違反忠誠義務而導致的家庭破裂足以對配偶另一方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因此,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正確的。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時,不僅要有效安撫受害人的痛苦情緒,還要綜合考慮過錯方的過錯程度、損害后果以及受害人的經(jīng)濟能力。-過錯方。違反忠實義務對配偶造成的精神傷害在實踐中很難量化。本案中,法院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認定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為5萬元,法律依據(jù)充分,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