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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協議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丙方:,身份證號碼:
丁芳:,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A、B、C為音樂廳原合作伙伴,丁武為音樂廳新合作伙伴。為了音樂會更好的發展,進一步明確各合作伙伴的權利和義務,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經自愿、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供遵守。
第一條音樂廳概況
音樂廳于年月日落成。注冊類型為個體工商戶,注冊經營者為,經營范圍為,經營地點為。目前音樂廳市值約為XX萬元。
第二條音樂會場地的營業期限
音樂廳的營業時間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條合伙人的出資額和財產份額
經各合作伙伴確認,音樂廳目前實際合作伙伴為A、B、C、D、E;原合伙人持有該音樂廳財產的25%;持有20%;占15%;新合伙人出資現金40萬元,占20%;新合伙人20%出資現金40萬元,占20%。
第四條合伙人姓名、住所
姓名
住宅
第五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措施
1、演唱會場地的盈虧由合伙人按照其在演唱會場地的財產份額進行分配;
2、音樂廳存續期間,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以增加對音樂廳的出資,以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3、每季度末計算利潤,下一季度15日前分配。
第六條音樂廳事務的執行
1、執行音樂廳事務的合作伙伴,對外代表音樂廳。全體合伙人同意由作為合伙人履行音樂廳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履行音樂廳事務。不參與事務執行的合伙人有權對不參與事務執行的合伙人進行監督,檢查其音樂廳事務的執行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報告事務的執行情況和經營狀況音樂廳的管理權轉讓給未按照協議和財務狀況參與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所得收入歸全體合伙人所有,由此產生的損失或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2、合伙人單獨履行音樂廳事務時,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履行的事務提出異議,并中止該事務的執行。如有爭議,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受委托履行合伙人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履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委托。
第七條合伙企業的加入和退出
1、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業時,必須征得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簽訂書面協議。
2、新合伙人享有與原合伙人相同的權利,承擔相同的責任。新合伙人應對入伙前音樂廳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協議約定演唱會場所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出合伙:
出現合伙協議約定的退出事由;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出合伙企業;
有原因導致合作伙伴難以繼續參加演唱會場地的;
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人擅自退出合伙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解散和清算
1、演唱會場所發生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導致演唱會場所無法存續,合伙協議終止,合伙人的合伙關系消滅。
2、音樂廳解散、終止經營資格后,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能從事部分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3、演唱會場地解散后,清算人應當清理、清償演唱會場地的財產債權和債務,處理一切未決事項,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4、清算人的主要職責:
清理演唱會場地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處理演唱會未完成的與清算有關的事務;
繳納所欠稅款;
債權債務清晰;
演唱會場館清償債務后處理剩余財產;
代表演唱會場館參加民間活動。
清算結束后,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由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應當在十五日內向音樂會場地登記機關提交清算報告,并注銷音樂會場地登記。
第九條違約責任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爭議解決方式
合伙人因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應當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音樂會舉辦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其他
本協議一式五份,合伙人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體合伙人簽名:
簽字日期: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