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大家都知道,殺人、放火等犯罪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被判處死刑。這些都是我們經常聽到的刑事處罰。但還有另一種刑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很多人常常誤解它。按照話說,死刑好像要兩年后執行。事實上,情況并非如此。本文將帶您了解什么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根據《刑法》的規定,我國的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要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其他處罰包括:罰款、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還有適用于犯罪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一、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其中,主要處罰有五種:
1.控制。
是指不監禁犯罪分子,但限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的處罰方法。管制是我國主要刑罰中最輕的一種刑罰,是一種限制自由的刑罰。刑期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三年。
2.拘留。對犯罪分子實行短期剝奪自由、勞動改造的處罰方法,由就近的公安機關執行。刑事拘留是短期自由刑,是主要刑罰中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間的較輕刑罰。期限為1個月至6個月之間。
3、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強迫其勞動、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合計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下的,數罪之刑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年。刑期合計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數罪合計刑不得超過二年。十五年。
4.無期徒刑。剝奪罪犯終身自由,強迫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這是僅次于死刑的嚴厲刑罰。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沒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剝奪終身自由。
5、死刑。這是對犯罪行為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適用的最嚴厲的刑事處罰。犯罪時未滿18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受審時年滿七十五歲的人,除以特別殘忍的方法致人死亡的以外,不適用死刑。
《刑法》第《刑法》號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需要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暫停兩年。”這里提到的死刑除了上述五種刑罰之外,還有一項是緩期執行兩年。緩刑和死刑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刑罰。緩刑不是死刑。被判處死刑的人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才能獲得緩期兩年的執行:
首先,行為人的罪行應判處死刑。如果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其次,沒有必要立即執行。一般是指應判處死刑并具有自首、立功或者其他法定從寬處罰條件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主體有明顯智力障礙,或者被害人本人有明顯過錯等。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兩年期滿后會產生以下六種法律后果:
一、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
2、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兩年期滿后,減刑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故意犯罪,情節嚴重的,經公安機關核準后,判處死刑。
4、故意犯罪不執行死刑的,重新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并報公安機關備案。
5.減刑限制:累犯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擲危險物品或者有組織暴力犯罪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和其他情節,可以同時決定是否限制或者減輕刑罰。
六、無期徒刑:因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和其他情節,同時決定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完畢后,執行死刑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被判處無期徒刑,不得減刑、假釋。
2.死刑和緩期兩年有什么區別?
一、從適用條件來看,死刑僅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極其嚴重的犯罪,一般是指手段極其殘忍、后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情形。暫緩死刑適用于應當死刑但不要求立即死刑的犯罪,例如,如果有悔罪或沒有再次犯罪的風險。
2、在審判程序上,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死刑外,死刑均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核準。
三、死刑緩期兩年案件的復核程序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死刑緩期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時,不得加重刑罰。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有下列三種情形的,應當或者可以依法改判:不必裁定撤銷原判或者發回重審。
1、原審認定的事實正確,但適用的法律錯誤。
2、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3、審查期間出現影響定罪量刑的新事實、證據。
二審審查
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被告人上訴或者檢察院抗訴,上級人民法院二審后維持原判的,以二審判決為準。國務院批準了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需再單獨進行死刑復核程序。
總結
關于是否應該廢除死刑,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爭論。迄今為止,世界上已有一半以上的國家廢除了死刑。目前,中國是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之一。緩刑制度適用于應當判處死刑但不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實行這一制度是為了體現不廢除死刑但少殺人的政策。它并沒有放松對犯下滔天罪行的犯罪分子的懲罰。同時,也給一些犯罪分子悔罪、改過自新、尋求減刑的最后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