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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國傳統刑法中,對本罪經濟文化特征的研究需要著眼于“通過互聯網或其他技術手段有系統地通過違法犯罪獲取知識經濟國家的利益”,進而以違法所得滋養犯罪,即“以商養黑、以商護黑”。辯護人認為在本案中,
劉漢控制的漢龍集團并不影響“商”與“黑”的關系。接下來上海知名刑事律師將為您講解相關內容。
檢方認為,劉漢控制的漢龍集團的發展及其67家相關分析企業和劉偉創辦的三家“二源公司”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和社會支撐,因此可以將其定義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管理的經濟結構特征。
一方面,不存在通過違法犯罪或其他手段“以黑護商”的情況。以非法手段收取不義之財是黑社會產生和發展的基本前提,劉漢領導下的漢龍集團及其關聯公司所經歷的財富積累過程在本案中清晰可見。
無論是劉漢本人的供述和辯解、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相關證人的證言,還是孫效東、劉偉等其他被告人的證言,都可以反映出漢龍集團及其關聯公司的成長主要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經營、科學管理和資本運作的產物。
劉漢的數百億身家不是靠打打殺殺得來的。
雖然公司發展過程中可能存在騙取貸款的違法行為,但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屬于單位犯罪,與劉漢背后的所謂“組織”無關。
雖然漢龍集團下屬的沔陽島開發公司和益多園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孫效東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帶領保安與當地村民發生暴力沖突,但實施犯罪的是漢龍集團內部的一小股勢力。
并不意味著漢龍集團向社會提供了非法商品和服務?!熬哂幸欢ń洕鷮嵙Α迸c“通過違法犯罪活動”并無因果關系。一個被指控30多名成員的黑社會組織能保護一個漢龍集團嗎?
另一方面,“以商業手段培養黑人”的指控以獲得的利益支持組織成員的生存,但沒有事實依據。起訴書稱,“部分收益用于購買犯罪工具,如刀具、槍支、彈藥和車輛,
并提供逃匿資金、經濟補償、工資獎金、償還賭債、買房租房等吸引人員。"
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劉漢支持下屬購買刀具、槍支彈藥,支付公司員工和保鏢的工資和獎金,并為公司經營購買房屋和租金。劉漢在法庭上的解釋是:“獎勵公司員工違法嗎?”這是公司獎懲制度的自然組成部分。
從檔案看,償還賭債的行為屬于劉偉,與劉漢無關;此外,再加上劉漢平時的行為,他的性格是對兄弟朋友伸出援手。孫效東的證詞可以用作證據,而不是支持黑社會。
孫在《調查》第35卷第133頁說:“我發現劉漢與他的兄弟和朋友相處得更好?!薄懊慨斔绺绯鍪聲r,他都會給錢幫忙?!?/p>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孫效東為唐先兵、邱德峰、苗俊、孫華軍的外逃提供了資金,王磊的外逃由劉偉出資。直到2002年,劉漢才以自己的名義向走私嫌疑人陳敏提供資金支持。
上海知名刑事律師認為,本案中“為犯罪提供逃匿”屬于個人行為,漢龍集團不承擔責任。劉漢沒有為組織成員提供逃跑資金。盡管案卷中的部分證據顯示為員工提供的逃生資金來自漢龍公司,
但是,沒有相關的財務程序將其列為公司費用。劉漢和孫效東在公司的費用也履行了必要的借款手續,因此沒有證據表明財務報表中列出的費用與犯罪組織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