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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員工患病期間病假工資按照什么標準支付?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其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這是國家層面的規定。
目前,全國大部分地區地方立法關于病假工資支付標準與勞動部上述規定基本一致,例如: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的規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的,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規定支付病假、工傷假。合同或國家有關規定。薪水。
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負傷,停止工作并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制度和勞動合同的規定執行。集體合同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金。
病假工資和疾病津貼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五條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支付職工規定的醫療期間的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職工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達到標準的80%。
《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二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停止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集體合同。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二條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津貼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八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的規定支付病假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六條職工非因工患病或者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助費。不得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吉林省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九條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病假工資。工資標準。
在上海,員工根據連續工齡按不同比例領取工資。詳情請參閱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95)83號】
您可以查看您當地的地方法規,了解當地的病假工資支付標準。如果當地沒有具體規定,可以按照勞動部的規定執行。
參考判例法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
(2022)魯民慎59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孫中華。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山東蘭陵精品酒業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人孫中華因與被申請人山東蘭陵精品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蘭陵精品酒業有限公司”)發生勞動爭議,不服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13民終4572號民事判決書。蘭陵酒業公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孫中華申請再審主張:第一,同一法院對同一事項的兩份判決認定結果相互矛盾。二審法院以兩起糾紛中解除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不同、適用的法律不同為由,駁回了孫中華的上訴理由。2、一審法院認定孫中華主動離職,蘭陵精品酒業公司無過錯,錯誤認定孫中華并非自愿離職,而是因蘭陵精品酒業公司被迫辭職。酒業公司克扣工資和拖欠工資。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是工資支付標準問題,即工資是否足額支付問題。蘭陵精品酒業公司向員工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改正、償還并接受處罰。蘭陵精品酒業公司也未能按時支付工資。二審法院以孫中華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蘭陵酒業公司每月未按時支付工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第六條的規定為由,駁回了孫中華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14號》。本案中,蘭陵酒業公司拖欠孫中華工資的證據應由蘭陵酒業公司提供。綜上,本案是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號第二百條第二款、第六款(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提出再審申請的。
蘭陵精品酒業公司提交意見稱,蘭陵精品酒業公司沒有克扣、拖欠孫中華的工資。工資支付標準以及社會保險費的代扣代繳均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的情況,不應再支付報酬。工資、經濟補償和其他補償。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企業應當支付其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規定的醫療期間按有關規定收費。疾病津貼可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納入最低工資標準。本案中,蘭陵精品酒業公司向孫中華支付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的工資,并扣除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并未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孫中華聲稱蘭陵酒業公司克扣、拖欠工資,但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而且,病假工資是一種救濟性福利待遇,不是企業職工的工資收入,不屬于《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最低工資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因此,一審法院認為,孫中華凌梅酒業公司不支持其支付的經濟賠償并無不當。孫中華還主張,蘭陵精品酒業公司應向其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仲裁、訴訟期間的工資扣除款5430.54元。本院認為,蘭陵精品酒業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孫中華支付了前述期間的工資8309.16元。孫中華提出的追加付款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也并無不妥。孫中華的再審申請不符合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號第二百零七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再審情形。
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孫中華的再審申請被駁回。
首席法官:張亮
評委:丁國洪
評委:張秀梅
2022年3月25日
法官助理:王輝
秘書:張安娜
資料來源:勞動法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