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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2日,A有限責任公司經審核登記,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號。該土地位于某區某村,用于工業。2006年10月19日,B裝飾建材有限公司與A公司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協議,租賃涉案土地,建設廠房等建筑物,開展生產經營。活動。2006年11月,所有建筑竣工。
2019年12月31日,金、袁與B公司、A公司簽署了《地上物權屬轉移合同》號協議,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地上房產的所有權為雙方共同所有,可以協商使用。為了確保安全,金、元對所有建筑物進行了加固和修繕,室內外進行了裝修,修復了老化的電路和排水系統,修復了原有的工廠道路和模壓板保健場所。修復后,部分場地還進行了硬化。
2021年10月29日,某區政府發布第41號《限期拆除決定書》號“根據第二十九條規定,屬于違法建筑,必須在30日之前拆除”。
金、元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號,提起行政訴訟,請求:1、確認號政府承擔。
經確認,第《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號
《限期拆除決定書》第六十五條規定,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竣工。更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予以拆除。鄉鎮人民政府有權對規劃區內違反鄉村建設規劃的建設行為責令限期改正。本案焦點在于涉案建筑物建筑面積的認定以及執行程序是否違法。
1、某區政府認定事實錯誤,涉案建筑系金元公司合法取得的合法建筑。
B公司在建設涉案建筑時得到了某區政府的大力支持。竣工開業時,時任黨組書記、全國人大委員長姚明出席并參加剪彩儀式。多年來,B公司每年都依法繳納涉案建筑物的增值稅、附加、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各項稅費。涉案建筑存在多年,區某政府部門明知并默許其存在的法律地位。行政機關在認定建筑物是否違法建筑時,應當綜合考慮該建筑物形成的時間、當地政策以及當年法律的完善程度。某區政府先認識到該建筑的必要性及其帶來的效益,然后在違法建筑整治過程中認定涉案建筑為違法建筑,違反了信任和利益保護原則。
2、某區政府在作出涉案行政行為時適用法律錯誤。
某區政府使用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限期拆除決定書》和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限期拆除決定書》來評估2006年建成的建筑物的合法性,嚴重違反了不追溯原則。法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沒有第80條適用于某區政府的規定。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存在多項違法行為,不能作為認定涉案建筑違法建設、被強拆的依據。
三、某區政府行政行為未遵循比例原則。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應當嚴格遵循比例原則,必須滿足必要性、適當性、平衡性三個要求。涉案建筑已建成多年,沒有違法使用、違反城市總體規劃的情況。金、元收購后已投入大量資金進行后續運營,目前尚未開始生產經營。涉事建筑物為兩家公司的營業場所。正常運營后,每年計劃納稅約200萬元,將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為當地群眾提供更多就業機會。因此,某區政府并沒有查清涉事建筑是否影響規劃,只是因為未申請規劃許可、未考慮補救措施、未遵循比例原則而下令拆除。
4、政府辦理的《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手續不合法。
根據《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限期拆除決定書》的相關規定,政府在查處涉嫌違法建設過程中,應當履行調查、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處罰前通報等程序,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某區政府未履行上述合法程序,程序嚴重違法。某區政府于2021年10月29日下達《限期拆除決定書》號,責令金、元次日自行拆除違法建筑。但涉案建筑面積約3546平方米,建筑內存有大量設備、家具。金元想要把物品搬到安全的地方,把建筑拆除,根本不可能一日之久。更重要的是,涉事建筑的一部分是員工宿舍。金、元被勒令搬走,沒有事先通知。大量員工無處居住,這是不合理的。
綜上,某區政府作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執法程序違法,應依法予以撤銷。由于涉案建筑物大部分已被拆除,且《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不再具有可撤銷內容,故確認《限期拆除決定書》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