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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終止偵查的適用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終止偵查的適用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沒有犯罪事實的;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偵查過程中,如果發現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并釋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案件涉及到檢察院,檢察院也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從而終止刑事訴訟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刑事案件可以終止偵查。其中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二)經過法定偵查期限,因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其他依法終止偵查的情形。
不能銷案的。
相關法律規定了刑事案件銷案的法定情形:1、案件破獲,但不夠追究刑事責任,在立案程序上叫做銷案;2、案件破獲,嫌疑人也全被抓獲,那么案件進入“破案”狀態;3、案件當事人全部死亡(侵害人與被侵害人),或是犯罪嫌疑人已死亡,那么案件自然銷案;4、案件久偵未破,且對侵害人的刑罰處罰已經過了刑罰追訴期。
對個人終止偵查的情況,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經調查犯罪事實不存在的,
二是犯罪行為人死亡的,
三是犯罪已過刑事責任追訴時效期的,
四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五是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六是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終止偵查的適用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終止偵查的適用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