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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轉讓人和受讓人的身份信息、受讓房屋的相關情況、受讓人租賃房屋的用途等。同時,租賃合同的轉讓條款還需要注明租賃期限和租金金額。如果您還不知道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哪些內容,可以選擇繼續閱讀本文。
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1.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雙方信息:應注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地址和其他個人信息。
房屋的具體情況:房屋的具體位置,表示房屋的具體位置,如某條路上的某個房間、某個號碼;住房面積;房屋裝修情況
(3)住房用途:是否用于承租人自己的住宅、供承租人的家人居住、或供承租人或其家人與他人合住;房屋是否只能用于居住,或者還可以用于其他用途,例如辦公等。
租賃期限:由于承租人不想頻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想在短時間內找到新的租戶,雙方都需要一個相對穩定的期限,所以需要約定一個期限于合同中。
租金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租賃期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房屋條件變更:承租人應當愛護房屋及各種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擴建或者增建。需要變更房屋的,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
轉租協議:轉租會影響出租人的權益,一般不允許。允許轉租的,雙方應約定轉租收入的分享比例;不允許轉租,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違約責任: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想到可能出現的違約行為,并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
2、合同條款的約定方式有哪些?
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一致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現。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能夠有形地表達其內容的形式。
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并可以隨時檢索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1、口頭形式合同是指當事人僅用口頭語言表達意思表示并訂立合同,不使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合同形式。口頭形式的優點是方便快捷,缺點是發生合同糾紛時取證困難、責任難以區分。口頭形式適用于可以立即解決的合同關系。
2.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以能夠有形地表達合同內容的各種形式或者電報、電傳、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有利于交易安全,重要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可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雙方依法就合同主要條款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并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并蓋章。
簽訂合同。
雙方之間往來的信件、電報、電傳等也是合同的一部分。
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能否約定管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議解決。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包括法定管轄和協議管轄。為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明確了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權。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合同糾紛案件的約定管轄作出了相應規定,即合同當事人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選擇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但依照本法關于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不被侵犯。
合同條款可以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約定。一般情況下,重要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上是對房屋租賃合同主要條款的介紹。如果閱讀以上內容后您的問題沒有得到解答,您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