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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最高檢刑事工作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最高檢刑事工作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案件立案后,最好的結果是在公安階段經偵查后認為情節顯著輕微,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撤銷案件。
其次是到檢察機關經過審查,作出罪輕不起訴的決定。
再就是案件到了法院,法院經過審理后作出免于刑事處分的判決。這是刑事案件在公,檢,法三家的最好結果。
刑事立案最好的結果就是公安機關偵辦審訊,移交到檢察院審核通過批捕涉案當事人或者證據不足無法立案撤案發回公安機關。
檢察院向人民法院對該案進去起訴,人民法院根據其犯罪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該案犯當庭宣判。受害人得到應有的經濟賠償,違法犯罪人員繩之以法!
被公安機關立為刑事案件后,公交機關會進行偵查,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對于犯罪事實、情節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公安機關會制作起訴意見書和案卷材料移送給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會被案件進行判決。
一般刑事案件在公安局兩個月內到檢察院?! Ψ缸锵右扇舜逗蟮膫刹榱b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谝话傥迨鍡l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谝话傥迨鶙l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谝话傥迨邨l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谝话傥迨藯l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缸锵右扇瞬恢v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三個月左右吧。因為一般刑事案件需要經歷立案拘留、到批準逮捕等階段,刑事拘留一般在十五天左右,批準逮捕后的偵查期間一般為兩個月,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這樣下來差不多三個月時間。而如果是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時間可以在半年左右。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最高檢刑事工作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最高檢刑事工作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