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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將外國婚姻介紹所定為犯罪是正確的。涉外婚姻介紹所是指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利用婚姻介紹服務牟利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背離社會道德和倫理,還可能引發(fā)涉外婚姻領域的國際內亂和國內社會安全風險。因此,將涉外婚姻中介行為定性為刑事犯罪,既可以保證涉外婚姻市場的清晰,又可以有效維護國內外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
首先,涉外婚姻中介機構的行為是有預謀、有組織的違法行為。這些中介機構通常通過廣告、網絡、口碑等多種渠道吸引客戶,通過偽造身份證件、編造背景信息等方式讓受害人信任他們。但事實上,他們通常會將受害人的基本信息出售給境外“客戶”,并以此謀取非法利益。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受害人的權益,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其次,涉外婚姻中介機構的行為涉及境內外社會保障。隨著全球化的發(fā)展,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出國生活、工作、學習、旅游,這也意味著涉外婚姻的出現。但涉外婚姻中介機構在服務過程中的違規(guī)經營,可能引發(fā)境內外商業(yè)糾紛、人身傷害、家庭糾紛等問題,給境內外社會治安帶來隱患。因此,政府應加大對涉外婚姻中介機構的打擊力度,保障國內外公共安全。
最后,將涉外婚姻介紹所定為刑事犯罪,可以有效遏制非法經營。目前,我國法律對涉外婚姻中介機構的處罰力度較小,僅實施行政處罰。然而,這種行政處罰對于一些暴利的涉外婚姻中介機構來說只是一小步。因此,將其定性為刑事犯罪,可以有效遏制其違法行為,同時也加大打擊力度,保護受害人權益。
總之,涉外婚姻中介機構的行為影響了社會安全和公共利益。因此,政府應加強打擊和管理,將其列為刑事犯罪,保障公民權益和社會和諧穩(wěn)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