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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師咨詢對于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價競標的情況,上海建筑律師國《招標投標法》第33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竟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雌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該法第43條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根據該兩條規定的內容,可以看出對于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價競標的情況,是明令禁止的。雖然在上海建筑律師國《招標投標法》中并未明確將低于成本價竟標的情況列入中標無效的范疇,但是根據上海建筑律師國《合同法》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屬無效的規定。投標人低于成本價競標則顯然違反了上海建筑律師國《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問題的關鍵在于確認投標人是否以低于成本價競標存在困難。,確認是否低于成本價,關鍵在于如何理解成本?上海建筑律師國《扦l標投標法》并米明確“成本”是指“社會平均成本”還是“企業個別成本”,也沒有明確標準是什么,就法律條文而言,缺乏操作性。如果法條中的“成本”指的是“社會平均成本”,則企業管理越先進,成本越是低,反而中不了標。如果說是“企業個別成本”,評標人或其他人也無法知道投標人的成本是多少,投標價是否低于成本價,客觀上根本無法確認。在操作實踐中,有的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就要求投標人編制投標價的具體組成,以明確這就是企業成本,以防日后的扯皮,這也不失為一種較好的方法。
投標人低于成本價競標客觀上都是為了占領市場或為了創造信譽,或者為了公司長遠利益出發,放棄近期利益。然而這并不意味著低干成本價竟標是可行的。上海建筑律師國關于銷售商品不得低于成本的規定,除了《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外,還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0條的規定,該條規定:“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也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咀低于成本的價椿銷售商品。”因此,低于成本價競標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于無效。
案例回放■■■
2016年1月,某市采購中心就某醫院HIS及住院醫囑系統項目以公開招標方式實施了政府采購。本項目采購HIS系統1項,采購預算1100萬元。截至規定的投標時間,共有三家供應商遞交了投標文件,三家單位報價分別為A公司5萬元,B公司880萬元,C公司988萬元。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就報價最低的A公司報價是否低于成本價進行了討論。部分評委認為,該公司在投標文件的開標分項一覽表中報價為909萬元,因考慮到項目的影響力,最終優惠價格為5萬元,依據其開標分項一覽表中人員工資的報價,最終報價遠低于人員工資成本支出,明顯屬于不正當競爭;部分評委則認為,該項目屬于軟件開發項目,無法界定成本價是多少,如果A公司所投方案及服務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可繼續參加評標。經過討論研究,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的規定,評標委員會一致認定該公司的報價低于成本價,投標無效。
案例點評■■■
上述案例引發我們思考,判斷投標人是否低于成本價競標,關鍵在于如何理解成本。我國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并未明確成本是社會平均成本還是企業個別成本,也未明確成本高低的標準是什么,就法律條文而言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執行過程中,一旦評標委員會遇有投標報價或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質量、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供應商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解釋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可以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資格。如果該供應商作出的報價解釋不合理,不能得到評標委員會的認可,此時,評標委員會亦可取消其中標候選資格,對該供應商的投標作無效投標處理。上海建筑律師
當前,供應商在政府采購中的競爭日趨激烈,投標過程中的價格戰也愈演愈烈,一般來說,貨物、工程類項目存在大量的原材料、人力、物流等成本,因而同檔次商品各供應商間的報價差距有限,超低價往往出現在軟件系統等采購項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