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證據種類第幾條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證據種類第幾條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人民法院認為公安收集的證據未提交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調取,不是向公安調取。如果有其他證據未收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自行收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第一百九十二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目前,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主要由偵查機關或者監察機關進行。偵查機關通過詢問、訊問、搜查、勘驗、檢查、查封、扣押等一系列措施,進行調查取證。
監察機關也可以通過搜查等手段取證。
如果將來法律賦予檢察機關偵查有關犯罪的職權,檢察機關也可以取證。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法律還規定,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因此,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也可以取證。
被害人可以提供證據。
根據題主的問題簡要作答。
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應由誰去取,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應當分成二部分說:即自訴案件或公訴案件。
第一、自訴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有證據證明"主要是指被害人能夠明確提供被告人的身份,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該被告人實施了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如證據不足的,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而“輕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類:故意傷害(輕傷)、重婚、遺棄、非法侵入住宅、妨害通信自由、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及《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對自訴案件,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被害人自行收集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公訴案件。"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刑事訴訟中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監察法》等現行法律法規,由偵查機關(公安、檢察、國安、監獄、軍隊保衛等)及監察機關偵查或調查(監察機關)收集證據,無需被害人收集。在法庭上的舉證責任,亦由檢察機關負責,而無需被害人承擔。自訴與公訴在這點上有本質的不同。當然,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也可主動向偵查機關提供線索和證據。
以上簡要作答,不盡詳實。如你還滿意,想了解更多法律常識,請關注點贊!????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證據種類第幾條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證據種類第幾條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