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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人委托律師代理勞動仲裁,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律師費?“這是很多前來咨詢的工人都會問的問題。相關法律依據是什么?律師費是否由雇主全額承擔?今天星辰律師就這個問題給大家做詳細的解答,幫助大家了解我們深圳經濟特區這一獨特的規定。
深圳職工勞動仲裁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律師費嗎?
答:是的。《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在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案件中,勞動者勝訴的,勞動者繳納的律師費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
但需要注意的是,雇員繳納的律師代理費并不一定全部由雇主承擔。《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律師費的,以勞動者實際繳納的律師費數額為基數,按照勝訴的金額計算。”比例由員工要求,但以人民幣為單位,限額為5000元。”
法律基礎: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案件,勞動者勝訴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勞動者繳納的律師費,但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勞動者勝訴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勞動者繳納的律師費,但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超過五千元的部分,由勞務承擔者承擔。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一百一十二條勞動者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要求訴訟費的,以勞動者實際繳納的訴訟費金額為基數,按照勞動者要求的勝訴比例計算,但限人民幣5000元。
星辰的聲明
注:若員工在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階段和法院階段均委托律師代理,實際花費的律師費可以累加計算為基數,仍按勝訴比例計算。員工的,但以5000元為上限。
即:A在仲裁階段實際花費律師費5000元,裁決按照勝訴比例50%支持律師費2500元。他不服提起一審,一審竟花了5000元律師費。一審法院維持原判,勝訴率為50%。本案中,一審法院支持的律師費應為:5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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